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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的若干规

陕西 发布于 2023-8-14 07:09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3.28施行日期: 1995.03.28题注: ( ...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的若干规定(试行)

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3.28

施行日期: 1995.03.28

题     注 : (1995年3月28日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现就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制度

1、凡领导重视,基层(指县、乡、村、组,下同)基础工作扎实,制度、网络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了三为主(以宣传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节育为主)、三结合(生产、生活、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全面完成人口计划;计划生育率:关中和汉中地区达到93%以上,其他地区达到90%以上;多胎率:关中和汉中地区控制在0.5%以下,其他地区控制在1%以下,经费投入达到省上规定标准的,由省上授予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市称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考核,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任在任连续3年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可提高一档级别工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任用。对基本实现“三为主”,计划生育率达到99%以上,无多胎生育的城市区,由省上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区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每4年召开一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双先会”,表彰奖励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次评选劳模10人。

二、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

1、凡领导不够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差,年度计划生育率关中地区在80%以下,其他地区在75%以下,多胎率在3%以上,经费投入不足规定标准的60%,且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指标综合排名全省后10名的县(市、区),由省上点名批评,通报全省,列入重点管理,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任年内不得提拔;居全省后3名的,由省上给予黄牌警告,通报全省,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任3年内不得提拔和调动;连续3次被省上给予黄牌警告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任就地免职或降级使用。

2、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统计数字严重失实,误差率超过10%,以及乱批生育指标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县(市、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并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3、在小康村建设中严把计划生育关,实行一票否决。凡当年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村,不能命名为“小康村”。

4、《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5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含技术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能选为各级各类代表和委员:

(1)有计划外生育(含非法收养)的;

(2)有严重纵容、包庇子女计划外生育(含非法收养)的;

(3)有授意、指使他人或直接参与弄虚作假、谎报计划生育统计数字,情节严重的;

(4)审批生育指标中有徇私舞弊的;

(5)其他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凡有以上行为已经提拔任用的,按陕发〔1994〕11号文件和《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已经当选为各级各类代表、委员的,按法律程序取消或罢免其代表、委员资格。

三、实行离职考核制度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部门负责人,在调离或提升职务时,组织部门应将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列入其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对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提拔任用。发现有本规定所列应予否决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提拔。

四、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评选、审批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提升职务(含技术职务)、晋升工资、干部调动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或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凡无计划生育部门意见的,不得提请研究和办理有关手续。

五、对人民群众来信检举揭发有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问题,由其同级或上一级党委、政府,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计生部门调查,并负责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凡该否决而未被否决的,要追究申报、审查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六、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由各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要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并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七、县(市、区)党委、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执行,责成省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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