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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

河北 发布于 2023-8-14 06:57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11施行日期: 1996.09.11题注: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编者注:本条例已 ...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11

施行日期: 1996.09.11

题     注 :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编者注:本条例已被1999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2号发布的《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小汽车编制管理,节约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小汽车,是指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二十座位及其以下封闭式机动车辆。

第四条小汽车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定编,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购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在小汽车编制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小汽车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有关小汽车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批准小汽车编制;

(四)监督检查小汽车编制执行情况;

(五)查处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级控购办公室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配车原则和标准,对小汽车编制依法实施审核。

第七条申请核定小汽车编制,应当向同级控购办公室提交申请书以及编制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按规定填写申请小汽车编制报告表。

第八条核定小汽车编制,应当依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一)省级机关的小汽车编制,由省控购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省政府批准,驻石的中直、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省控购办公室批准;

(二)设区的市及其所属单位和中直、省直驻市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设区的市控购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控购办公室批准;

(三)县(市、区)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县(市、区)控购办公室审核后,报设区的市控购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各级控购办公室应当严格审查申报单位的申请书和申请小汽车编制报告表,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定编文件;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国家规定的专用车和国外、港澳台胞赠送的小汽车,由省控购办公室核定一次性编制。核定一次性编制的小汽车报废后,编制自行取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校

第十四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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