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国家建设征拨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6.10 施行日期: 1992.06.10 题 注 : (1991年1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6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新政发[1992]65号) 全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工作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调控和指导,特制定本规定。 二、征拨各类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倍数,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耕地、林地、草地、渔塘等农用土地的补偿基数和城市空闲地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为适应情况的变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业务主管部门适时进行调整公布执行。 三、国家建设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空闲地必须收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表中所列数额为最高限。各地、州、市(不含县级市)可按城镇内部不同地类和等级制定收费标准,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城镇规划区内的旧城区改造或房屋改建时,其地面附着物(含房屋、树木及其它设施),按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其土地按空闲地标准收费。土地增值部分,按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规定办理,禁止单位或个人非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征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其土地补偿费上浮50%;划拨国有耕地,按征用同类集体耕地的75%补偿。 六、征拨荒芜1~2年的耕地(当年轮歇或因自然灾害未种植的除外)按同类耕地的80%补偿;征拨荒芜2~3年的耕地按同类耕地的50%补偿;征拨荒芜三年以上的耕地,按临近草地标准补偿。荒芜耕地,一律不给青苗补偿。荒芜三年以上的菜地,不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七、耕地被征用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在1.5亩(含1.5亩)以上者,不予安排农转非户口。 八、征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无收益土地,累计收取土地管理费。标准为:100亩以下(含100亩),每亩40元;100亩以上部分,每亩20元。 九、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收费,各地不得自行开设收费项目。收取的款项,按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如有挪用,经核实后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抵顶拨款的办法,如数扣回。 十、征拨农用土地,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补偿规定执行。征拨城镇规划区以内的,按规定的上限补偿;征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按上限以下的标准补偿。 十一、征(拨)林地(含人工林、特种林、经济林、苗圃),除林木归原经营者外,其它按耕地对待。 依法长期确定给集体或个人使用的草地,安置补助费可按补偿费的20~30%掌握。人工草场、割草场、飞播草场按就近的耕地进行补偿。 十二、为加强管理,掌握情况,进行监督,土地管理部门将征拨用地的批复及时送各主管部门。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出让、转让的土地,其收费标准将另行规定。 十四、本规定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全疆城镇规划区内空闲土地使用费标准一览表 全疆城镇规划区内空闲土地使用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平方米 ┏━━━━━━━━━━━━━━━━━─━━┯━━━━┯━━━━┓ ┃ 地、州、市名称 │建城区内│建城区外┃ ┠───────────────━━───┼────┼────┨ ┃乌鲁木齐│20│15┃ ┠───────────────━━━──┼────┼────┨ ┃昌吉自治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奎屯市│10│6 ┃ ┠────────────────────┼────┼────┨ ┃伊犁、哈密、吐鲁番、巴音郭楞自治州│8 │4 ┃ ┠────────────────────┼────┼────┨ ┃博尔塔拉自治州、塔城、阿克苏、喀什│6 │3 ┃ ┠────────────────────┼────┼────┨ ┃和田、克孜勒苏自治州、阿勒泰市 │4 │2 ┃ ┗━━━━━━━━━━━━━━━───━━┷━━━━┷━━━━┛ 注:县镇收费不得超过表内规定所在地、州标准的原则下,由地、州、 市土地、物价部门核定。 附表二: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 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 单位:元/亩·年 ┏━━━━━━┯━━━━┯━━━━┯━━━━┓ ┃计档次│││┃ ┃算 │││┃ ┃基 │ 高产田 │ 中产田 │ 低产田 ┃ ┃类别数 │││┃ ┠──────┼────┼────┼────┨ ┃一类县(市)│ 753.37 │ 400.02 │ 300.02 ┃ ┠──────┼────┼────┼────┨ ┃二类县(市)│ 700.04 │ 375.05 │ 253.35 ┃ ┠──────┼────┼────┼────┨ ┃三类县(市)│ 653.37 │ 353.35 │ 200.01 ┃ ┠──────┼────┼────┼────┨ ┃四类县(市)│ 600.03 │ 328.20 │ 180.00 ┃ ┗━━━━━━┷━━━━┷━━━━┷━━━━┛ 附表三:耕地补偿计算基数县(市)分类表 耕地补偿计算基数县(市)分类表 ┏━━┯━━━━━━━━━━━━━━━━━━━━━━━┯━━┓ ┃类别│包括县(市)名称│备注┃ ┠──┼───────────────────────┼──┨ ┃ │ 米泉县、霍城县、精河县、伊宁县、和硕县、和│ ┃ ┃ │静县、乌苏县、阜康县、呼图壁县、玛纳斯县、昌吉│ ┃ ┃ 一 │市、石河子市、乌鲁木齐县、和田市、哈密市、吐鲁│ ┃ ┃ │番市、和田县、喀什市、泽普县、叶城县、策勒县、│ ┃ ┃ │民丰县、阿图什市、阿克苏市、奎屯市、博乐市、乌│ ┃ ┃ │鲁木齐市│ ┃ ┠──┼───────────────────────┼──┨ ┃ │ 博湖县、焉耆自治县、疏勒县、英吉沙县、莎车│ ┃ ┃ │县、巴楚县、伽师县、库车县、岳普湖县、阿瓦提│ ┃ ┃ │县、柯坪县、麦盖提县、阿克陶县、墨玉县、皮山县│ ┃ ┃ 二 │、洛浦县、于田县、新和县、巩留县、新源县、察布│ ┃ ┃ │查尔自治县、沙湾县、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塔城│ ┃ ┃ │市、阿勒泰市、鄯善县、托里县、吉木萨尔县、轮台│ ┃ ┃ │县、额敏县│ ┃ ┠──┼───────────────────────┼──┨ ┃ │温泉县、温宿县、特克斯县、托克逊县、乌什县、│ ┃ ┃ 三 │拜城县、尉犁县、疏附县、福海县、伊吾县、尼勒克│ ┃ ┃ │县、沙雅县、木垒自治县、巴里坤自治县、奇台县│ ┃ ┠──┼───────────────────────┼──┨ ┃ │和布克赛尔自治县、青河县、吉木乃县、阿合奇│ ┃ ┃ 四 │县、昭苏县、裕民县、布尔津县、乌恰县、富蕴县、│ ┃ ┃ │哈巴河县、塔什库尔干自治县、若羌县、且末县 │ ┃ ┗━━┷━━━━━━━━━━━━━━━━━━━━━━━┷━━┛ 说明:1.特种经济作物、菜地、果园地应根据实际年产值比耕地最 高值偏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 2.征用渔塘、宅基地按邻近耕地80%的标准进行补偿。 附表四:牧草地产值补偿基数表 牧草地产值补偿基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