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的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10施行日期: 19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的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10 施行日期: 1997.12.10 题 注 : (1997年12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党办[1997]51号发布) 全文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指出,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为了认真落实这一精神,切实杜绝电话安装使用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现对自治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作如下规定: 一、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必须贯彻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及话费支付 (一)自治区党政机关处长(含处长)以上干部可公费安装住宅电话一部(不含党政专用电话)。凡不符合这一条件而公费安装了住宅电话的,向原安装单位交纳初装费后可以过户给个人,话费自理,否则予以拆除。 (二)除现任正、副省级干部和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住宅电话的电话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外,其他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费,一律实行“限额补助、超额自负、由个人向电信部门交付”的办法。补助标准:现任正厅职领导干部每人每月100元、副厅职领导干部每人每月80元,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等正、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每人每月60元,处长每人每月40元;离退休副省级干部每人每月120元,离退休正、副厅级干部每人每月50元。 (三)夫妇双方均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只安装一部电话;有一方电话费符合实报实销条件的,另一方不再享受补助。 (四)凡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干部,本人去世后住宅电话可留给配偶使用,半年内报销和补助标准不变,半年后按配偶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三、移动电话的配备和管理 (一)副省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配备移动电话,工作需要时,可由办公厅调配。区直厅级单位,可从现有移动电话中留1-3部作为公用;个别工作性质特殊的单位,可酌情增加,但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审批。 (二)按照规定多余的移动电话,经集体研究按不低于现价(含入网费)的30%在本单位拍卖,收入列入单位专用基金;购机者话费自负。如本单位职工不愿购买,必须于1998年1月10日前缴财政厅;逾期不卖不缴的,停拨该单位经费。 (三)凡借用或占用企事业单位的移动电话,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归还;凡其他单位或个人赠送给单位的移动电话,按本单位财产处理。 四、上述规定,从发布之日执行。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务必抓紧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市、县(区)党政机关和各级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