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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有关

2023-8-14 08:38| 发布者: heyond| 查看: 168|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4.10施行日期: 1992.04.10题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4.10

施行日期: 1992.04.10

题     注 : (1992年4月10日 新政发[1992]41号)

全文

为促进我区对外工程承包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领导

为了加强对外工程承包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经贸委、国际经济合作公司等部门领导同志担任;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

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在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在自治区经贸委的业务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性工作。参与合同洽谈,平衡和组织设计、施工、安装力量,协调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工作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审核对外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格,组织出国人员培训,确保出国人员的业务素质;搞好建设期间的协调、服务工作,制定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办法;及时交流有关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方面的信息,促进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工作的发展。

二、多渠道开展合作,促进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自治区经贸委积极推荐一些条件较好、有较强对外工程承包能力和组织建筑劳务输出的施工企业,申请国家经贸部授予对外经营权。自治区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和甲乙级设计单位在没有取得对外经营权以前,允许在区内外自主选择有对外签约权的合作、代理单位;同时也允许有对外签约权的单位根据工程性质自主选择承担国际工程承包任务和劳务输出的施工企业及设计单位,形成竞争机制,促进对外业务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合作公司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开拓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业务,努力扩大成交额。

(三)自治区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可以利用国际合作公司的对外签约权,与其组成国际工程承包集团公司;具有对外工程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还可以与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实行其它多种形式的紧密或松散型的联营、联合。双方在“自愿结合,择优选用,取长补短,联合对外,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搞好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提高我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投标报价、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的整体实力和总体水平。

(四)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联系的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目,可以在自治区地贸公司或各有关县边贸公司中,自由选择对外签约的代理单位。

(五)为了增强企业在国外建筑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的积极性,在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起步阶段,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地贸公司、有对外经营权的边贸公司,对于以自己名义签定的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合同,应参照财政部和经贸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尽量降低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三、实行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一)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到内地采购物资设备或外方偿还的物资设备销往内地,不受产品进出疆的限制。

(二)对外方偿还的实物,由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企业自主销售,盈亏自理;属于国内专营的物资,允许工程承包企业留50%,以串换对外工程承包所需的部分材料和设备。

(三)负责销售外方偿还实物中属专营物资的区内有关部门,经营取费差率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适当降低。对区内外急需的物资要及时交付货款,不得借故拖延付款时间。

(四)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外方返还的物资和设备,凡属对方支付我劳务人员工资部分,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烟酒、化妆品等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其余部分视同边贸进口商品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五)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进口国内市场紧缺物资以解决进口替代部分的商品,可按国际市场价格以外币计价出售,收回的外汇允许企业全部留用。

(六)外派建筑劳务人员在国外所需的食品及其它生活必需品,可免办出口许可证,并免征关税。

(七)外汇管理等部门要积极解决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所需的外汇。

四、多元化多方位拓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

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在积极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业务的同时,可大力发展多种经营,逐步扩大经营范围。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施工企业可在工程和劳务所在国家和地区进行工程承包和贸易的业务交叉,兴办合资企业,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领域。通过这类合作进口的商品可视同边贸进口商品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在积极开拓中亚、西亚国家和周边国家建筑市场的同时,努力开拓东南亚、中东、港澳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筑市场。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应尽量多联系一些援外工程建设项目,安排给区内施工企业承包。

五、加强国外工程的内部管理,提高出国人员的素质

出国从事施工和勘察设计的队伍,必须经过技术资质审查。承包国外工程的企业,要认真组织和挑选整体素质好,能打硬仗的队伍出国承揽任务。各项目内要大力推行项目法施工,实行内部承包和定额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以质量求效益,争取每个对外承包的工程都达到优良工程的水平,以质量求信誉,占领和不断扩大国际建筑市场。

出国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培训的时间和内容。要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技术和外事纪律等学习和教育。

六、适当简化建筑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

外派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71号文件转发《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办[1992]6号文件《转发〈关于改进因公出国审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对于直接从事对外工程承包的工作人员,由自治区外办(地局级领导干部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发给2~5年长期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