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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3-8-14 08:29| 发布者: nxwqwt| 查看: 247| 评论: 0

摘要: 关于发布《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1.27施行日期: 1995.11.27题注: (1995年11月27日中共甘 ...

关于发布《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1.27

施行日期: 1995.11.27

题     注 : (1995年11月27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省委办发(1995)86号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2002年2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废止)

全文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保证工作需要,堵塞漏洞,减少浪费,节约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凡属财政供给经费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住宅电话安装的范围: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现职正处级以上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可公款安装一部住宅电话,夫妻双方均为正处级以上干部的,只限一方安装电话,原则上由职务较高的一方负责安装,如夫妻双方职务相同,由男方单位负责安装(正处级以上的虚职领导干部及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在此规定范围,不可比照执行)。

(二)省公安厅、安全厅主要科室负责人及其它单位个别特殊情况,确系工作需要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第四条已故领导干部的住宅电话,从其工资停发之月起,月租费自理。在其配偶亦故世后,若子女继续使用电话,须向单位交纳电话初装费。

第五条对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领导干部住宅电话,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一律改为私人电话,实行电话费定额补贴的管理办法。即将原开户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住宅电话,过户给电话用户,并按规定标准发放电话费补贴,由电话用户同电信局直接结算电话费,超出限额的,费用自理。

第六条公费住宅电话开支定额标准:

(一)正副省级干部及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副秘书长以上干部,电话月租费实报实销。

(二)现职厅(局)级干部,电话月租费标准为60元。

(三)现职正处级以及因工作需要安装住宅电话的其他人员,电话月租费标准为40元。

(四)离退休干部,凡其在职期间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范围,并已安装了住宅电话的,其电话月租费标准等同于在职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

第七条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是工作的需要,不是一种政治生活待遇。省直各单位,要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公费安装电话的人员逐个核定,真正做到公正合理,保证工作,节约经费,群众满意。

第八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由省纪检委,审计局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