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6.03施行日期: 1999.06.01题注: (1999年6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9〕40号 ...
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6.03 施行日期: 1999.06.01 题 注 : (1999年6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9〕40号发布 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保和高效节能等高新技术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四条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二)在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应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应具有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并有所创新。项目须经过技术或产品鉴定,且具备产业化的条件。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四)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软件产业产值300万元),年利税额占销售收入的20%以上。 (五)项目应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六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产品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标准、质量检验报告等。 (四)对项目的意义、技术水平、实施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状况等进行论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本单位上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新办企业可免交)。 第七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各局、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各区、县级市科技局等)初审。 (二)各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第八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组成“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评审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认定条件进行评审。 (二)市科委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颁发《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凭批准文件及《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副本,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条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年审制度。认定未满1年的,可不参加年审。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由各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的1月底报市科委: (一)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 (二)《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副本。 (三)本项目独立核算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经年审合格的项目,所属单位凭有效证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市科委对经认定的项目进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与项目申请书所载内容严重不符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取消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资格,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如实填报项目的财务报表,虚报、瞒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属单位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