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修正案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0.20施行日期: 2011.10.20题注: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 ...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修正案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0.20 施行日期: 2011.10.20 题 注 :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文中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修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删去第三款。 四、第四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 五、删去第五条第一款。 六、第六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镇以外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具体使用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个别需要省调剂使用的,调剂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各设区的市需要内部调剂使用的,由设区的市自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七、删去第七条。 八、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税务机关”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九、删去第九条。 十、第十条改为第八条,并删去“本细则公布前,当年已经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一九八五年缴纳的,属于以前年度的税款)的,除集贸市场的税收和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税款外,均应按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一、根据以上修改,对本细则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附: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2011年修正本)(1985年5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5)78号发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起缴纳。 对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除上述两项外,其它代征、代扣、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应同时代征、代扣、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 第五条凡经批准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镇以外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具体使用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个别需要省调剂使用的,调剂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各设区的市需要内部调剂使用的,由设区的市自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本细则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