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1.23 施行日期: 1992.01.23 题 注 : (1992年1月23日 新政发[1992]7号) 全文 根据国发[1991]1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和1991年6月召开的全国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对进一步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关于增补自有流动资金及贷款优惠利率问题 1.对国家批准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下称定点生产企业)和民族贸易县市(即“三照顾”县市,下同)内的独立核算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下称民贸企业)的流动资金(包括收购农副畜产品所需资金)贷款,继续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优惠二厘四执行,利息优惠部分全部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2.定点生产企业和民贸企业流动资金占用额每年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银行、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其定额应高于一般企业。 3.定点生产企业和民贸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要采取多种办法逐步补充:一是,各级财政利用间歇资金借给企业临时周转,其占用费或利息返还企业部分要用以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二是,在计税利润5%以内税前提取弥补;三是,承包企业超额完成承包基数指标,从财政部门返还的利润中提取40~60% ,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四是,在不影响上缴任务的前提下,按年销售额税前提取1%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五是,国家统一调价商品(不含棉花、化肥)或产品库存升值部分和债券利息收入部分用以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二、关于减免税问题 1.对民贸县的国合民贸企业,年利润在2万元以下的,减征30~50%的营业税,具体幅度由各地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掌握;年利润在1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年利润在1~2万元之间的减半征收所得税。有特别困难需要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照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2.“八五”期间,对定点生产企业增值税(或产品税)的减免继续按新税一字[1988]372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减半征收所得税。需增加的减免增值税(产品税)的品种由自治区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族用品办公室)与自治区税务局共同审定。减免的增值税(产品税)和所得税部分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对未列入减免税的其他民族产品,如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批。 3.“八五”期间新开办的民贸企业,减半征收营业税和免征所得税三年。 4.民贸企业的经营网点建设和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改、基建项目(均不含楼堂馆所)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即建筑税)和交通能源基金,按国家优惠政策执行。 三、关于保护价格和运费补贴问题 实行保护价格的地区和品种范围仍执行现行的规定。保护价格的政策性亏损计算办法仍执行现行的规定,其中地差经营费率按调整后的地差经营费率计算。工业品经营地区差价、城乡差价可适当扩大。属于基层社进货保护差价补贴,凡基层社有上缴所得税的,在所得税中抵补,无上缴所得税的,经核实后,由上级社在所得税中抵补。 四、关于民贸网点建设和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问题 1.1992年至1994年,国家安排给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的贷款,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经自治区有关银行、财政和自治区民族用品办公室共同审核,报国家民委、轻工部、纺织部、商业部和有关银行审批。 2.自治区计委、经委、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安排用于民贸企业和定点生产企业的网点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拨款和贷款数额要比“七五”时期适当增加。自治区计委安排的拨款部分,由自治区民族用品办公室会同轻工、纺织、商业、供销、医药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报自治区计委或经委审查安排。 3.各地在城镇建设投资中提取7%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要安排一部分用于民贸基层网点建设。国家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各地在分配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民贸企业和定点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 4.民贸网点建设所需低息贷款,由自治区民族用品办公室或自治区商业厅、供销社、医药局提出项目,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予以优先安排。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应纳入自治区技术改造计划。考虑到定点生产企业点多面广、困难大的实际情况,每年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一部分低息贷款用于技术改造,具体项目由自治区民族用品办公室提出,报财政厅审查安排。 5.民贸企业和定点生产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准予税前还贷。 五、定点生产企业所需原材料供应问题 1.凡列入自治区计划的民族用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要纳入计划,保证供应。 2.每年由自治区计委从机动指标中安排部分平价钢材、铁皮、木材、胶合板、玻璃等原材料指标,切块由自治区民族用品办公室掌握调剂使用。 六、对民贸县市以上的各级民贸公司、民族用品商场(含专柜)的独立核算企业,经营民族用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由所在地、县根据对民贸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给予照顾。 七、为保证边销茶供应,由自治区供销社每年储备5000吨,所需资金由农业银行安排贷款,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贴息。 八、加强民贸企业和定点生产企业人才培训工作,逐步解决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严重不足的困难,培训费用企业拿一点,自治区财政补一点,具体方案由自治区民族用品办公室与财政厅协商解决。 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经国家批准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及在民族贸易县市场的团场享受对民贸企业和定点生产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按财政体制应由兵团承担的财力,由兵团自己解决。 十、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各级党政领导部门的议事日程。扶持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 ,对原有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予完善和加强,没有的应尽早设立专管机构,并适当解决编制和经费,使其真正发挥作用。领导小组要积极作好协调工作,把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