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修正案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0.20施行日期: 2011.10.20题注: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修正案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0.20 施行日期: 2011.10.20 题 注 :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一、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第四条修改为:“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三、文中的“税务机关”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删去第十一条。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附: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2011年修正本)(1986年11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132号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帐面记载的金额确定;(2)未记入固定资产帐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按累计造价确定;(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房屋的造价核定;(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水、暖气、煤气、电器设备,应计算在房产原值内。 第六条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代缴。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每次征期为一个月。 第八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同一纳税人的房产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第九条纳税人应在房产购入或建成后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从购入或建成的次月起开始纳税。并相应建立房产登记帐册,注明房屋座落、用途、构造、间数、面积、房产原值以及建成或购买日期,以备核查。 第十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