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6.03施行日期: 1999.06.01题注: (1999年6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41号发布  自 ...
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6.03 施行日期: 1999.06.01 题 注 : (1999年6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9]41号发布 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筒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对上述高新技术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五条高新技术,是指符合第四条所规定范围,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达到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地级市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六条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含5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7年。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于研究、开发,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应用外来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或生产设备,并有所创新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提供担保的企业。 第八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有两年以上的营运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满两年的企业可申报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要求。 第九条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二)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限),年人均技工贸收入15万元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技工贸总收入的50%以上。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年投入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10%以上。 第十条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在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限),年人均产值达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3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一条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资金投向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且投资的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提供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且投资额或担保额分别占企业投资总额或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有严格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由主管部门审核的企业人员构成报表。 (五)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申报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还应提供投资或担保的合同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各局、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科技园管委会,各区、县级市科技局等)初审。 (二)企业的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市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并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二)市科委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和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批准文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副本,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考核制度。认定未满1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参加年审。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的1月底前报市科委审核。 (一)《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副本。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审考核实行扣分制,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扣10分。 (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扣5-10分。 (三)违反外事、人事或财税规定的,扣5-10分。 (四)拒绝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每发生一次扣之分。 (五)未按期偿还政府有偿资金或银行贷款的,每逾期三个月扣1分。 (六)未按时报送《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及其它考核材料或统计报表的扣2分,虚报、瞒报的扣4分,拒报的扣8分。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累计扣分达到8分或不参加年审的企业,暂停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累计扣分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审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吊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年度审核合格的企业,凭有效证件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