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0.30施行日期: 1991.10.30题注: (1991年10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 ...
山西省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0.30 施行日期: 1991.10.30 题 注 : (1991年10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1991]172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采掘工业的发展,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和劳动部劳矿字[1990]13号文“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除统配矿以外的各类煤矿(含劳动服务公司所办集体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取得《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四条申报《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条件是: (一)具有采矿许可证和开采证的矿井; (二)持有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乡镇煤矿矿长,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的副矿长; (三)持有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井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的新投入生产的矿井。 第五条矿井安全生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生产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采用机械通风,且主要扇风机安在地面。矿井要有合理的通风系统,并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防爆要求。井下供电系统要有过流、漏电和接地保护。国营煤矿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四)要有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面、井下对照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县营以上的矿井还要有水文地质图、洒水系统图和排水系统图。 (五)竖井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要有防坠井、防过卷装置;倾斜井(巷)提升要有防跑车装置,要设两级声、光信号装置;提升容器的载重(人)量要有明确限制。 (六)必须按规定配备矿灯,瓦斯报警矿灯,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警仪、自救器和放炮器。井下要配备消防器材。 (七)井下必须采取防尘措施,放炮应使用水炮泥。国营煤矿要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八)矿井的沼气等级、煤尘的爆炸性,要按规定进行鉴定。高沼气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国营煤矿、年产十万吨以上的其它煤矿,要按规定安设隔爆装置。 (九)井口和工业广场内的主要建筑物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须构筑坚固的防洪堤坝或挡水墙、疏水沟或采取其它防止洪水灌井的有效措施。井下有水患威胁或地质情况不清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水钻。 (十)建立健全以下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2、职工的安全培训制(包括正常培训和新工人上岗前培训); 3、入井检身制; 4、瓦斯检查、登记、公布和报审制; 5、测风和煤尘管理制度; 6、探放水制度; 7、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8、安全技术措施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9、健全安全机构,并有专人负责; 10、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第六条审批《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程序: 申报单位首先到当地劳动部门领取、填写《山西省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申报表》,再按隶属关系申报。 (一)县营及其乡镇煤矿,由县劳动部门组织,县煤炭主管部门参加,联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地、市劳动、煤炭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经地、市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检测检验部门检验,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地、市劳动部门签发证书。 (二)地、市营煤矿,由地、市劳动部门组织,同级主管部门参加,联合进行审查,并经省安全卫生技术检测部门检验,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地、市劳动部门签发证书。 (三)省营煤矿和军办煤矿由省劳动部门组织,同级煤炭主管部门参加,联合进行审查,并经省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检测部门检验,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劳动部门签发证书。 审查和检验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费用由申报单位支付。 第七条取得《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因管理不善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发证单位有权吊销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负责停产整顿。 第八条《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及其申报、审查等有关表格,统一由省劳动局印制,并收取必要的工本费。 第九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