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影视盘、电影录像带发行放映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1.14施行日期: 1994.03.01题注: (1994年1月14日山西省文化厅发布)全 ...
山西省电影视盘、电影录像带发行放映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1.14 施行日期: 1994.03.01 题 注 : (1994年1月14日山西省文化厅发布) 全文 为了加强对电影视盘、电影录像带发行放映的统一管理,根据山西省文化厅、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广播电视厅、新闻出版局、公安厅联合发出的《关于音像市场中电影视盘、电影录像带归口管理意见的通知》(晋文影字 93(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电影视盘(镭射电影)和电影录像带均是电影的不同载体。山西省文化厅是全省发行放映电影视盘、电影录像带的行政主管部门,地(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地区电影视盘、电影录像带发行放映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的责任。 二、山西省文化厅委托山西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管理全省电影视盘和录像带的发行放映业务,地(市)电影公司具体负责当地的电影视盘、电影录像带的发行放映管理业务,以实现对电影不同载体的统一经营和管理,维护电影的合法权益。 三、全省发行的电影视盘和电影录像带,统一由山西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购买,经省文化厅核发“准映证”后,方可向全省发行。 四、从事电影视盘、电影录像带发行、销售、租赁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地(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地(市)文化局同意,报省文化厅批准,然后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五、对外营业电影视盘和电影录像带的放映单位,必须向当地电影公司提出申请,报地(市)文化局批准,领取“放映许可证”,然后按规定到公安和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营业。 六、对外营业的电影视盘和电影录像带的放映单位,必须具有安全、卫生、舒适的放映场所和符合技术要求的放映设备,并配备专职放映人员。 电影视盘和电影录像带不准进入城市对外售票的电影放映大厅放映。 七、凡从事电影视盘和电影录像带租赁业务的单位和领取了“放映许可证”的放映单位,都必须服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电影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翻录和进行非法放映活动,违者除没收翻制的录像带外,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触犯刑律的,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对外公开售票放映的电影视盘和电影录像带,未经省文化厅审查并贴有“准映证”的,均属非法。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电影公司有权没收其电影视盘和电影录像带,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者,可会同公安和工商管理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从事电影视盘和电影录像带批发、销售、租赁业务和放映的单位,必须执行广电部(93)第9号令精神,严禁销售、租赁和放映走私电影视盘或电影录像带,如有发现,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和电影公司有权没收其电影视盘、电影录像带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山西省文化厅。 十二、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