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7.30施行日期: 2010.07.30题注: (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
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7.30 施行日期: 2010.07.30 题 注 : (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号公告公布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的《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2015年修正本)》) 第一条为了禁止赌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第三条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查禁赌博的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在查禁赌博工作中,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有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责任,并把禁止赌博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街规民约,经常予以检查。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不参与赌博,发现赌博活动,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赌博活动。对于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当予以保护。 第八条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一百元以下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予批评教育。 第九条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三)具有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的; (二)聚赌抽头,情节较轻的; (三)具有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赌资、赌具一律没收,赌博所得财物一律追缴,赌场上输欠、借欠的赌债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单位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明知本单位工作人员赌博而不制止、不报告,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按照第十条第(二)项处罚。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赌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前款情形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对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威胁公安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参与赌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代赌博行为,并表示悔改的; (二)检举他人赌博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赌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检举或者制止赌博的; (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公安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没收、追缴赌博财物和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据,并详细登记,经被罚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和罚款金额必须全部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对截留、挪用或者贪污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和罚款金额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冒充公安人员查禁赌博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四条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均指参赌者个人。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以上”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