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大同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10.10施行日期: 2005.10.10题注: (2005年10月10日大同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 ...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大同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10.10 施行日期: 2005.10.10 题 注 : (2005年10月10日大同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10月10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大同市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二、《大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三、《大同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四、《大同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