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6.06施行日期: 2006.06.06题注: (2006年5月29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6.06 施行日期: 2006.06.06 题 注 : (2006年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鉴于中国气象局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作了统一规定,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由市政府批转执行,市政府决定,废止200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的《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