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实施办法(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1.06施行日期: 2006.08.19题注: (2006年4月2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8次 ...
太原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实施办法(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1.06 施行日期: 2006.08.19 题 注 : (2006年4月2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6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改善和调整商业网点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各种商业业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拟设立的(含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各类商贸城;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服务网点(含百货店、超级市场、仓储式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和餐饮、服务网点);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回收等商品市场。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听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应当符合本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第六条听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听证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在其项目立项前,须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听证。 政府规划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听证,适用《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 第八条听证会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听证会代表、听证监察人参加: (一)听证会主持人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担任; (二)申请人应当参加听证会,也可委派1-3名代表参加听证; (三)听证会代表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及行业组织、社区组织、同行业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等构成,一般不超过20人; (四)听证监察人由监察机关委派。 公民可按照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旁听。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对拟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的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规定参加听证会并接受听证会代表的询问,回答解释有关问题。 第十条听证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参加听证会并获取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资料;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三)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四)对拟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听证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听证会纪律,维护会场秩序; (二)公正、客观地反映公众及社会各方面对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不按时参加听证、缺席听证或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十二条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听证申请。申请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 (二)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名称、规模、经营范围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选址是否符合本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说明; (四)同业态市场现状及发展分析; (五)对周边商业网点的影响及可提供就业岗位的情况分析; (六)对周边交通、环保、居民生活和文化景观影响的分析报告;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举行听证会7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 (一)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名称、地址、业态、规模; (二)听证会代表的选择范围和条件; (三)听证会代表参加方式; (四)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听证会代表可采取自愿报名、单位委派或推荐的方式产生。报名者报名时应当提供身份(单位)证明。听证会代表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在举行听证会5个工作日前确定。 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 第十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听证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商业网点的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听证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2个工作日前告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意见,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书面提交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认听证会的参加人员; (二)宣布听证事项及规则; (三)申请人介绍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情况; (四)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进行询问; (五)听证会代表发表意见; (六)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七)参加人对其发言笔录进行核对,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八)主持人作总结。 第十八条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结论意见,并送达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为决策、审批的重要依据,同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听证会所需费用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担。听证会组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听证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生效前已经规划部门批准、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大型商业网点,当事人应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