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2.30 施行日期: 1991.12.30 题 注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1991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 新政办[1991]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医疗保健、防病治病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发展,更好地为各族农牧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乡(镇)卫生院是乡(镇)级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是连接县、村卫生机构的枢纽,是乡(镇)卫生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的办院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 要积极开展创建“文明乡(镇)卫生院”活动,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积极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巩固和发展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规,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进行健康教育,做好管水、管粪、改水、改厕、改畜圈的技术指导工作,逐步改善农村的环境、居住、饮水卫生条件。 (二)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项卫生法规,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及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承担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指导任务。 (三)组织实施计划免疫,达到国家规定的疫苗接种率及相应传染病控制指标。 (四)开展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 (五)继承和发掘祖国医药学遗产,充分运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开展防病治病工作。 (六)做好门诊、出诊、住院病人的诊治和急诊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扩大服务项目,方便群众就医。 (七)积极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八)做好村卫生室(所)的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乡村医生、卫生员和接生员。 (九)做好医疗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贮存和反馈工作,定期完成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主要由乡(镇)负责,人事、财务和业务工作主要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卫生院可由乡(镇)政府领导。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正、副院长各一人。院长实行任命制或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不称职的可由任命、聘任机关免职、解聘,或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讨论研究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监督院长的工作,维护职工正当权益。 第四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十条每个乡(镇)均应建立卫生院,称××县××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称××县××中心卫生院。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的规模根据本地人口、服务半径和防病治病任务情况确定,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乡(镇)卫生院可分医疗、预防保健、后勤3部分,每部分可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科室。一般卫生院预防保健组人员不少于2人,中心卫生院不少于3人。乡(镇)卫生院可下设村医疗点。 第十二条各县(市)可在辖区范围内,根据乡(镇)分布情况,设置若干个中心卫生院(所在乡不另建卫生院),予以重点建设,使之成为所在区域内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主要由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生补充。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院领导和各科室都要有各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及实施措施。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做到人人有岗、有职、有责,工作任务明确。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急诊、门诊、住院、手术、转诊、值班、交接班、查对、病案书写、病例讨论、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隔离消毒等各项业务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的药品应就近从国营医药经营单位或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购入。药品管理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办法,执行基本用药制度,防止浪费。严禁使用假、劣药品。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要有专人管理。自制药品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医疗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制定使用和维修制度,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十八条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乡(镇)卫生院职工学习医学理论、业务技术和管理知识,培养专科技术骨干,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要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同时,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挖潜堵漏,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乡(镇)卫生院实行“乡办公助”制度。国家对乡(镇)卫生院的补助经费按完成医疗预防保健等业务情况实行浮动补助,对边远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和牧区卫生院给予重点扶持。对县(市)下拨的卫生专项经费要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县(市)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在经营管理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监督,鼓励和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装备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 第七章 工作人员待遇 第二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卫生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安排的国家统分卫生人员和其他国家干部保留全民职工身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向卫生院进行摊派,不得抽调乡(镇)卫生院人员从事非卫生业务性工作。特殊情况需抽调参加临时性医疗服务工作,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服务期间一切费用由抽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关心卫生院职工的技术职务评定、晋升及生活,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对卫生院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对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卫生法规,医德医风好,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政策和卫生法规,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要给予批评和进行整顿。 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卫生人员定期进行考评。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可适用于国营农牧场卫生院(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