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展县级国营工业在价格管理方面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2.05 施行日期: 1991.12.05 题 注 : (1991年1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 新政发[1991]100号) 全文 振兴县级经济是自治区“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县级工业是县级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创造有利于县级工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快发展县级工业,振兴县级经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县级工业,振兴县级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新政发[1991]75号)精神,现就县级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和放开、搞活特作如下规定: 一、属于国家、自治区、各地州市定价的产品,县级工业企业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因生产条件差,成本高,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制定的价格有困难,除棉纱、白布、食盐、国家统一供应原料生产的农膜、煤、电、水泥、木材、稀有金属以及硫酸、烧碱、纯碱外,允许县级物价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核定临时出厂价格。 二、县级工业超过自治区计划生产或按规定属于企业自销的生产资料,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有最高限价的产品以及煤炭、水泥、农膜、电力价格外,其他生产资料,可由企业自行制定出厂价格销售。国家和自治区有最高限价规定的要执行最高限价,执行最高限价有困难的由县级物价部门制定高于最高出厂限价的价格,报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县级工业超产、自销的国家和自治区管理价格的工业消费品,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可由企业定价,实行市场调节。 三、县级工业企业通过投资新增生产能力部分的产品,除物价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外,可由企业自行定价。 四、县级工业企业以议价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除国家的特殊规定的外,价格一律放开,由企业定价。 五、在自治区统一分配供应的农膜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农业生产急需,由各地、州、市、县自行组织高价原材料生产的农膜,可按高进高出、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各地、州、市、县物价部门提出制定一次性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的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县级工业企业的产品,供应出口的,由工贸协调定价,或由工业企业定价。内销部分按以上有关规定办理。 七、在保证完成生产、调拨分配计划的前提下,县级生产企业超储积压的计划内物资,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转计划外销售或串换。 八、自治区《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搞好国营工商企业的价格措施》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县级工业企业,但县级工业销售超储积压物资不受这个措施所规定的时间限制。 九、本规定从1991年12月5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