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所)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2.30 施行日期: 1991.12.30 题 注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1991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 新政办[1991]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卫生室(所)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农牧区卫生工作的落实,保护乡村医生、卫生员、接生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村卫生室(所)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基础,是向农牧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社会主义集体性质的医疗服务组织。 第三条村卫生室(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坚持为各族农牧民服务的方向,做好本村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农牧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四条村卫生室(所)按照一村一室(所)的要求建立,统称“××县××乡××村卫生室(所)”。 第五条村卫生室(所)的建立应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委会共同研究决定,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停办村卫生室所。 第六条村卫生室(所)的工作必须由经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或卫生员担任;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屋、医疗器械、常用药品和周转资金。经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少量观察床。 第七条经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村卫生室(所),免征工商税,医药部门按批发价供应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八条村卫生室(所)的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健康教育; (二)负责疫情报告,实施计划免疫,承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 (三)协助村委会组织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改水、改厕、食品卫生管理及劳动卫生、学校卫生工作; (四)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和急救的初步处理,对病人进行康复指导,对疑难病人及时转诊治疗; (五)普及新法接生,做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科学育儿知识的宣传和妇幼保健工作。 第三章 领导与管理 第九条村卫生室(所)实行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以村委会为主,业务管理以乡(镇)卫生院为主。 第十条村卫生室(所)设所长一人,负责所内各项工作。所长由村委会征求乡(镇)卫生院的意见后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村委会要把村卫生室(所)建设纳入农村建设发展规划,经常检查卫生室(所)的工作,加强卫生室(所)人员的思想教育,认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卫生人员的报酬。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所)业务技术的管理和指导,有计划地对村卫生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档案,做好技术职务的审报工作。 第十三条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所)的工作每年考核1~2次,并做出评价。对政治思想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卫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服务态度差、服务质量低、群众意见大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四章 卫生人员 第十四条村卫生室(所)的工作人员由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商定选用。一般每个卫生室(所)配备1~3名工作人员。2人以上的要有1名具有中专水平的乡村医生,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卫生员。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所)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医风,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完成各项预防保健任务,坚持巡诊、出诊,送医送药上门,方便群众,为保护群众健康和发展生产服务。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所)的工作人员应是当地卫生协会会员,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卫生协会组织的各种专业培训和例会活动,学习业务技术,掌握卫生信息,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所)的经费从集体提留、农牧民集资、乡村工副业资助、地方财政补贴以及个人投资等多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所)工作人员的报酬从村集体提留、村民统筹、业务收入、国家补助等途径解决,应不低于村干部的水平。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疾病控制指标,实行联劳计酬。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所)的财务收支必须建帐,可以自行管理,也可由村委会代管。其收益中要提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集体卫生事业。村卫生室(所)的财产、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村卫生室(所)要建设岗位责任制,做到任务有指标,质量有要求,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疫情有报告,并认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定期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卫生室(所)各项业务工作必须执行技术操作常规,发生差错事故要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村卫生室(所)要建立药品、器械管理制度。药品应从乡(镇)卫生院购领,或就近从国营医药单位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假、劣药品。 第二十三条村卫生室(所)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并接受物价、医药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