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查禁赌博办法(1999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1.26 施行日期: 1999.01.26 题 注 : (1994年11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根据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8项规章的决定》修改) 全文 第一条为禁止赌博,维护社会治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以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为赌注进行赌博的行为认定和查处,适用本办法规定。 聚众赌博或经赌博为常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实施劳动教养: (一)聚众赌博,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四)有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各种客运交通工具等公众场所设赌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一)参与赌博,个人当次参赌的现金或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再次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参与赌博,个人当次参赌的现金或财物价值2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依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个人参与赌博,作为赌注的现金或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的赌博行为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以赌博为名诈骗他人钱财,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个月内作案两次以上的,依法处15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劳动教养。 第九条以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为赌注参与赌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劳动教养。 第十条工商企业发行有奖销售券,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有奖销售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发行,并处以50000元罚款。 利用发行有奖销售券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发现他人利用本单位的场所或工具进行赌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前款经营单位发现他人利用本单位的场所或工具进行赌博不予制止又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列经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的,处10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娱乐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现金作为游乐活动奖励; (二)单项奖品价值超过200元。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的业主或受委托出租房屋的管理人发现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作为赌博活动场所的,应当予以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并依法终止租赁合同。 前款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作为赌博活动场所不予制止又不向公安机关举报,又不依法终止租赁合同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吊销其租赁许可证,三年内不得经营房屋出租业务。 第十四条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场所进行赌博活动或利用单位办公设施进行赌博活动的,该单位负责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前款单位负责人对利用本单位办公场所或办公设施进行赌博活动不予制止又不向公安机关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及以其他方式妨碍公安机关查处赌博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处15日行政拘留。 第十六条赌具和作为赌注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作为赌注的财物属于共有财物的,公安机关应没收属于赌博行为人拥有的份额。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称的参赌财物非现金的,其价值的计算办法为: (一)有价证券,以查获当日的同类证券的市场价格计算,没有市场价格的,以其票面所载明的价格计算; (二)其它动产、不动产,以拍卖价格计算; (三)利用筹码进行赌博的,以实际使用的筹码所代表的相应金额计算。 (四)利用储蓄磁卡进行赌博的,以其储蓄的总额计算。 第十八条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在赌博现场被查获的现金,包括随身携带的现金,视为赌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第十九条为赌博提供借贷以及因赌博产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前款贷款及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为赌博放贷或非法追索财债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劳动教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时,应当场出示搜查证。 对查获的赌资、赌物,应当场清点,并开具清单。清单应由两名以上清点人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他主管机关依本办法进行罚款和没收财物的,应给当事人开具罚没收据。 主管机关依本办法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对检举、揭发赌博的人员,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为之保密。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给检举、揭发赌博人员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其所在机关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查处赌博时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吞财物、敲诈勒索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举报、制止赌博行为有功的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公安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举报、制止赌博,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区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市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不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