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县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0.05 施行日期: 1991.10.05 题 注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1991年10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新政办[1991]85号) 全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县级工业、振兴县级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县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促进县级经济和乡镇经济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县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均可根据自己的专长到自治区的县、乡(镇)承包、租赁、领办县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联办、自办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和其他企业,或应聘到县、乡(镇)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到县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工作: (一)调动。县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需要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二)辞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允许辞职到县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工作。具体按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三)借调。县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经与本人所在单位协商签订合同可以借调。 (四)兼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以到县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兼职,按双方签订合同办理。 (五)停(带)薪留职。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通过签订合同,也可以停(带)薪留职到县、乡(镇)企业工作。停(带)薪留职以3年为限。 (六)下派任职。地、州(市)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每年要根据县、乡企业需要,抽派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县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代(挂)职,每期2年。 (七)组织分配。每年要分配一定数量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去县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保留其国家干部身分。 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县、乡(镇)承包、创办企业或从事技术服务。由军转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人才流动机构保存其干部身分和档案。 (八)发挥离退休人员作用。具体按中办发[1986]32号《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九)吸收录用。地、州(市)以上城市的“五大”毕业生和各类国家不包分配的自费大、中专毕业生(指国家承认学历,具有城市户粮关系的),在职工人中的“五大”毕业生及社会闲散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到县级工业企业和乡镇企业(含乌鲁木齐市区、街企业)工作的,经考核符合干部条件的,由地、州(市)以上政府(行署)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试用期一年。其增干指标自治区专项下达。 凡到县、乡(镇)企业工作,在三四类地区满6年;在二类地区满8年;在一类地区(含乌鲁木齐市区、街企业)满10年后,允许流动,可以回户口所在地及其他地区工作,也可以参加户口所在地补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凡不到规定期限的不准调动,自行流动的,其干部身分自然取消。 县(市)有城镇户粮关系、国家承认学历的“五大”毕业生和各类不包分配的自费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县乡(镇)企业工作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县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凡以调动、辞职、停(带)薪留职、社会闲散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离退休人员发挥作用形式到县、乡(镇)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待遇和各项补贴的,均由双方商定,按协议执行。 (二)凡借调、下派的,工资待遇及其他报酬,由借(派)出单位、用人单位、本人3方商定,按合同执行。 (三)凡完成本职工作,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的,其收入纳税后全部归己;占用工作时间兼职的,收入50%归己,50%归单位。使用单位设备、资料的,按规定收费。 (四)凡停(带)薪留职人员在县、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如遇国家调资,由原单位按规定负责办理调整档案工资手续。 (五)统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及国家承认学历的“五大”毕业生,其工资待遇,可以实行合同工资,也可以执行浮动工资。执行浮动工资,由县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按本人所创效益和表现,双方商定。 第五条凡到县、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引进技术、智力、资金、项目,其效益显著的,由本企业给以奖励。 第六条凡被批准到县、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按合同或协议所取得的报酬,依法纳税后,一律视为正当收入。 第七条到县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备相应政治条件的,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农转非”及其他问题,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已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在县、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其科技项目的主持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自治区三等奖;地区二等奖;开发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国家专利。 具备上述条件两项的,本人是工人或农民的可转为国家干部,吃自产粮的可“农转非”。 具备上述条件三项的,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乡镇企业(含乌鲁木齐市区、街企业),年产值500万元以上、利税50万元以上,连续保持3年的,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利税100万元以上,连续保持3年的,其主要负责人可分别评聘为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本人是工人或农民的可转为国家干部,吃自产粮的可“农转非”。 (三)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在县、乡(镇)企业工作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生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继续在县、乡(镇)企业工作满3年,可以分别申报中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凡地、州(市)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调入二、三、四类地区县、乡(镇)企业或应聘到上述地区企业工作满3年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其1名子女经考核符合干部条件,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录用为国家干部。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县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工作,按人才流动机构、聘用单位和借(派)出单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一)各级人才流动机构是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县级工业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综合服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合同签证、争议仲裁、政策调研、跟踪服务。 (二)凡进(出)县、乡镇企业工作的,签(续)订合同、中止解除合同,须报同级人才流动机构鉴证并备案。 第九条以住自治区有关放活科技人员的政策规定,继续贯彻执行。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中、小学教师。 第十一条各地、州(市)、县(市)和生产建设兵团,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更加灵活的加快县(团场)、乡(镇)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