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4.04 施行日期: 2002.04.04 题 注 : (2002年4月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全文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合肥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等5件规章: 一、合肥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二、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三、合肥市工业消费品批发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四、合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五、合肥市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令修改) 另外,对已经被地方性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6件规章,予以统一公布: 一、合肥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二、合肥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三、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四、合肥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五、合肥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 六、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