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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办法

2023-8-14 13:33| 发布者: lxi4509| 查看: 489|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1.15施行日期: 1991.11.15题注: (1991年11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办法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1.15

施行日期: 1991.11.15

题     注 : (1991年11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1]158号文批准 1991年11月15日自治区劳动厅发布施行 新劳培字[1991]407号)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第三条自治区工人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指导协调,自治区劳动厅负责综合管理。

第四条县(市)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会同本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分别成立工考委,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各级工考委须报上一级工考委批准。

各地州市和自治区各部门工考委的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工资机构,并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分别在同级工考委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

县(市)以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考核工作,由同级工考委指导、协调,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要切实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把好新招收工人质量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按劳动工资计划招收新工人一般应从现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业(结业)生中招收。从社会招收的新工人应当进行技术(业务)培训,经县以上工人考核组织考核合格者,方可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第六条各类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业(结业)生,应实行《毕业(结业)证书》、《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双证”制度。已取得“双证”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录用手续。已取得“双证”的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结业)生在国家招工时可由用工单位择优对口录用。

第七条学徒(包括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由本单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考核不合格者,限在6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换其他工作。

第八条对在职工人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凡工资等级在初级工限内的,均参加初级技术等级或岗位的考核;工资等级在中级工限内的,均参加中级技术等级或岗位的考核;工资等级在高级工限内的,均须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方可参加高级技术等级或岗位的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不合格者,限在6个月内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降级考核,重新确定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并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等级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业晋升技术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工人经等级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晋升新的技术等级或岗位的升级考核。

实行八级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专业知识考核分初、中、高(一、二、三级为初级,四、五、六级为中级,七、八级为高级)3个级别进行。在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后,实际操作考核逐级进行。初、中级工每2年考核1次,高级工每3年考核1次。

有特殊贡献者,由本单位推荐,按隶属关系经州、地、市或行业工考委审核,自治区工考委批准,可提前参加升级考核或越级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应及时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作为上岗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第十条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对晋升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工人,可按照劳动岗位对劳动技能的要求,晋升技能工资。

尚未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对晋升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工人,还应当进行日常生产工作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经全面考核合格者,择优晋升工资。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经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安排晋升工资。

第十二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企业,必须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制度。工人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方能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工人考核的内容,除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外,在思想政治表现方面,主要考核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民族团结、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四条工人考核的方法,应严格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工种技术理论培训、考核的计划大纲、教材选用、实际操作考核方案,以及考核命题的项目、内容、评分标准、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范围、方法等,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劳动厅批准。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从社会招生,举办技术等级考核培训班,须按隶属关系,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办班许可证,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办班。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人培训考核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报名费由本人支付。

第十七条《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由自治区劳动厅核发;中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州、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核发;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或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企、事业单位劳动工资机构核发。

第十八条《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使用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由自治区劳动厅统一印制。新印制的证书自1992年1月1日起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技术等级考核,不得晋升工资。

违反本办法发放《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合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工考委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并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中央驻疆单位,驻疆部队所属企业的工人考核工作,按中央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需要委托地方进行考核和技师考评的,由自治区劳动厅指定单位承办考核和考评事宜。

第二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工人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