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14施行日期: 1993.09.14题注: (1993年9月14日陕西 ...
陕西省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14 施行日期: 1993.09.14 题 注 : (1993年9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全文 为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条件,使企业中方人员能够及时参与在境外开展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申报审批程序: 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提出申请: 各地区(不含西安市)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提出申请,同时抄报所在地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出访申请报告,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厅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西安市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向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西安市负责审批。 二、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出访事由、人员、出访国家、在外活动日程安排、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 2、陕西省出国及赴港澳人员登记表(一人一表); 3、外方邀请函件及准确译文; 4、有关的合同或协义(外文及译文)。 企业中方负责人本人出访,应附有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产品出口年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或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拟定一定数量需经常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活动的中方人员(赴港澳地区限三名以内),申请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此类申请报告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赴港澳地区的报告,由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四、企业人员获得“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赴港澳地区任务批件后,一年内需要再次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由本企业中方负责人批准,直接到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境手续。赴港澳地区的不受我省年度临时赴港澳地区人数控制指标的限制。 五、外商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派遣其聘用的中国员工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业务活动,在按上述程序报经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后,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所需证明,申请办理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手续。 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因开展业务和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所需费用均由企业自有外汇支付,不纳入国家下达的出国(境)用汇计划指标。 七、各审批机关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负责人要按照国家关于出国(境)人员管理的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加强外事纪律教育。审批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报告后五日内予以批复。各有关单位要在规定范围内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提供方便,搞好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