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四个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9.24施行日期: 1983.09.24题注: (1983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六 ...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四个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9.24 施行日期: 1983.09.24 题 注 : (1983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文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工作委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议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各委员会可以设立顾问,由主任会议决定聘请。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 三、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起草、审议议案和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监督。其主要工作如下: 1.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议案; 2.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审查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决议、命令、指示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3.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审查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4.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指示,对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5.代省人大常委会起草议案和地方性法规; 6.组织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法律草案; 7.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之间的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应为工作委员会提供工作上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