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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河北 发布于 2023-8-14 14:3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6.09施行日期: 2011.06.09题注: (2011年3月5日宽城满族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6.09

施行日期: 2011.06.09

题     注 : (2011年3月5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9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部署要求,经对自治县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和《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一、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删除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六)项。

(三)删除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二、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被取消或修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凡由环卫部门负责保洁或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使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临时建设按规定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按有关规定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立财政储存专户,专项用于城镇建设。”

三、对下列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编制县级公路的建设、养护规划;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规划;”

2、将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项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交通标志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4、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的“修建”修改为“建设”。

四、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条序变更或者废止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将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项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处罚”。第(三)项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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