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朔州市的决议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1.13施行日期: 1986.11.13题注: (1986年11月13日山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朔州市的决议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1.13 施行日期: 1986.11.13 题 注 : (1986年11月13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文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山西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请审议<关于设立朔州市的请示报告>的议案》。同意设立朔州市(地级),以平鲁、朔县、山阴三县的行政区域为朔州市的行政区域。撤销朔县建制,以朔县城关、神头镇、小平易乡和下团堡乡为管辖范围设立朔州市城区,以朔县其余乡、镇为管辖范围设立朔州市郊区。朔州市管辖城区、郊区和平鲁、山阴二县。同意省人民政府将《关于设立朔州市的请示报告》报请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