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制定机关: 大同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12.22施行日期: 2015.01.01题注: (2014年12月22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大同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12.22 施行日期: 2015.01.01 题 注 : (2014年12月22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加强科学立法,完善制度创新,市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废止6件市政府规章,废止后涉及的行政管理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大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 二、《大同市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三、《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 四、《大同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 五、《大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 六、《大同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 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