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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

2023-8-14 14:28| 发布者: 时光匆匆| 查看: 92| 评论: 0

摘要: 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7.14施行日期: 1994.07.14题注: (1994年7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第9号发布 ...

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7.14

施行日期: 1994.07.14

题     注 : (1994年7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第9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本办法规定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包括国有农场、林场、军垦农场、劳改劳教农场、养殖场;承包经营的专业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农户;有农业特产品收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院(学)校、人民团体、寺庙、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上述纳税人都应按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

凡在我省境内收购前款所列应税产品以外的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供销合作社、烟草公司、林产公司、药材公司、水产部门、森工企业(包括地办林场);个体购销专业户、联营户等。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第四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

1、水果:包括苹果、柑桔、梨;

其它水果:包括杏、葡萄、李子、山楂、草莓、柿子、枣、猕猴桃、桃、干果;

2、毛茶:包括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等毛茶和边销茶原料(精制茶不在其列);

3、花卉、苗木;

4、各种中药材(国家指令性生产的百号暂不征税);

5、果用瓜:包括西瓜、白兰瓜、甜(香)瓜、黄河蜜瓜;

6、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

7、啤酒花、黄花、孜然;

8、黑瓜籽、白瓜籽、葵花籽、植种爪籽、无壳爪籽;

(三)水产收入:包括淡水养殖(鱼、鱼苗、虾、甲鱼等);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板栗、毛栗、花椒、木本油料(油桐籽、核桃、药木籽)、芦苇、棕片、木炭、栓皮等其它林木收入;

(五)牲畜皮毛、乳产品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乳酪、麻油等牲畜产品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金针茹、原菌(茵种)等食用菌收入。

除上述规定应税品目外,地区行署,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开征的应税品目及税率,须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六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收购烟叶,凡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助性收入),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凡纳税人将自产农业特产品交付给他人代销;委托加工用于非应税项;用于投资、入股、集体福利、无偿赠送他人等,均应视同销售处理,一并计算缴纳税款。

第七条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关和农业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持县以上科研部门所确定科研项目批文,在试验期间可给予免税;

(二)对新开发的荒山、荒坡、荒地、沙漠、水面上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不含黑瓜籽种植),从有收入起1一3年内可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根据欠收情况,酌惰给予减免税;

(五)农户院内(宅基地范围内)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

(六)为绿化荒山荒坡自栽自育的苗木,可给予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程序:个人申请减免税,经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财政机关审核,报县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单位申请减免税,经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地、州、市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对本办法列举的应税品目以及一个地区的减税、免税,由地、州、市财政机关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凡不能如实申报应税产品实际收入的,由纳税人按当地征收机关核定的计税收入缴纳税款。征收机关可根据各种农业特产品的生产、收获、出售时间,向纳税人规定具体的缴纳期限。

第十条农业特产税由地方财政机关征收。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

第十一条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农业特产税向生产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缴纳。

税款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在收购地向财政征收机关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二条经省财政厅决定或批准,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要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在行政征收机关的业务指导下,依法代征税款。

对代扣、代缴、代征税款的单位,由征收机关按所扣税款付给1%的手续费。

第十三条农业特产税暂不征收地方附加。

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由财政征收机关按实征税额的5%提取。

第十四条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牧业税的划分: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仍依法缴纳农业税和牧业税。

第十五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禁止不问有无税源和税源多少,平均摊派收税。

第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1994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原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农林特产税暂行规定》(1989年5月15日甘政发〔1989〕6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