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修正案(附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30施行日期: 2010.11.30题注: (2010年11月30日河北 ...
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修正案(附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30 施行日期: 2010.11.30 题 注 :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4年1月13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附2014年修正本)》修改的《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2014年修正本)》) 全文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的保护范围。” 三、删去第六条。 四、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并修改为:“地震台(站)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的各种干扰源的最小允许距离划定其观测项目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含有多种观测项目的地震台(站),依据其拥有的观测项目中所要求的最大保护范围确定其保护范围。” 五、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六、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将“发布”修改为“公布”。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附: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2010年修正本) (1998年8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本省境内的国家、省、市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下同)地震监测台(站)、遥测台网以及与地震监测有关的设施、设备和仪器。 本办法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的保护范围。 第三条对于违反《防震减灾法》、《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检举或控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行使保护职权;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配合地震工作部门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制止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干扰行为,积极协助地震工作部门对干扰事件做出处理。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五条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 (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他设施; (三)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 (四)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第六条地震台(站)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的各种干扰源的最小允许距离划定其观测项目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含有多种观测项目的地震台(站),依据其拥有的观测项目中所要求的最大保护范围确定其保护范围。 第七条地震台(站)应在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适当位置设置环境保护标志,明确标明其保护范围、所禁止的干扰源(干扰行为)以及距地震台(站)的最小距离。 地震台(站)环境保护标志由省地震工作部门统一确定格式,由地震台(站)上级主管部门制作。 第八条县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九条在地震台(站)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地震监测设施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进入地震台(站)进行影响地震监测的活动; (二)移动、损坏、拆除或盗窃与地震观测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三)切断、损坏线路,在地震台(站)专用供电线路上连接电器设备; (四)利用地震观测井(水点)超量取水。 第十条在各类干扰源的最小允许距离内,严禁设置相应的干扰源。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距地震传输设备和附属设施十米范围内挖掘土石,在距地震传输设备二百五十米范围内点火烧荒; (二)在距超高频天线接收端前方二百五十米范围内种植成片林木、堆放金属物品; (三)在距地震测量标志五十米范围内进行土石施工以及进行可能妨害其工作效能的其他活动; (四)在距短水准观测场地水准测线两千米范围内有铁路通过,五十米范围内有国家和省级公路通过,五百米范围内兴建大型厂矿或从事采石、钻井及其他影响观测作业的活动; (五)在距安装地倾斜仪器山洞三千米范围内,开采地下深层水、油田注水,从事爆破活动;在一千米范围内构筑对观测有影响的设施或大量堆积物资; (六)在距从事地形变观测的山洞的顶部一千米范围内破坏植被或进行土石开采。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应按国家有关地震台(站)观测规范的要求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并征得建设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同意。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地震工作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防震减灾法》、《条例》和本办法,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三)制止破坏、哄抢、盗窃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第十六条地震台(站)工作人员发现干扰行为,应责令其停止干扰行为;制止无效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地震工作部门报告;因不及时采取制止措施造成观测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地震监测设施或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未造成观测事故及财产损失的,责令其立即恢复监测设施或观测环境原状;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地震监测台(站)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干扰源距测震台(站)的最小允许距离(以拾震器为起算点) ┏━━━━━━━━━━━━━━━┯━━━━━━━━━━┓ ┃│┃ ┃ 干扰源种类 │距测震台(站)的┃ ┃│最小距离(m)┃ ┠───────────────┼──────────┨ ┃飞机场│5000┃ ┠───────────────┼──────────┨ ┃岩石破碎机、重型机械 │5000┃ ┠───────────────┼──────────┨ ┃采石场等人工爆破源│3000┃ ┠───────────────┼──────────┨ ┃三级以上公路、机械化农场│1000┃ ┠───────────────┼──────────┨ ┃四至十层建筑物 │200┃ ┠───────────────┼──────────┨ ┃一至三层建筑物 │30┃ ┗━━━━━━━━━━━━━━━┷━━━━━━━━━━┛ 附表二 干扰源距地磁观测仪的最小允许距离 ┏━━━━━━━━━━━━┯━━━━━━━━━━━━━┯━━━━━━━━┓ ┃│最小距离(m)│ ┃ ┃ 干扰源名称 ├──────┬──────┤ ┃ ┃│Ⅰ类台│Ⅱ类台│ ┃ ┠────────────┼──────┼──────┼────────┨ ┃ 铁路 │ 1000 │ 1000 │ ┃ ┠────────────┼──────┼──────┼────────┨ ┃铁路枢纽│ 5000 │ 5000 │ ┃ ┠────────────┼──────┼──────┼────────┨ ┃电气化铁路(交流电)│ 1000 │ 1000 │ ┃ ┠────────────┼──────┼──────┼────────┨ ┃电车(直流)│ 30×103│ 20×103│ ┃ ┠────────────┼──────┼──────┼────────┨ ┃ 地铁 │ 35×103│ 20×103│ ┃ ┠────────────┼──────┼──────┼────────┨ ┃飞机场│ 2000 │ 1500 │ ┃ ┠─┬──────────┼──────┼──────┼────────┨ ┃公│干线│ 500│ 300│ ┃ ┃├──────────┼──────┼──────┼────────┨ ┃路│一般│ 200│ 150│ ┃ ┠─┴──────────┼──────┼──────┼────────┨ ┃│ 3000 │ 2000 │含万吨以上钢铁┃ ┃ 重型机械厂 ├──────┼──────┼────────┨ ┃│ 2000 │ 1000 │含千吨以上钢铁┃ ┠────────────┼──────┼──────┼────────┨ ┃ 中型机械厂 │ 1000 │ 500│含500吨以上钢铁 ┃ ┠────────────┼──────┼──────┼────────┨ ┃ 小型机械厂 │ 300│ 200│含不足500吨钢铁 ┃ ┠────────────┼──────┼──────┼────────┨ ┃采石场│ 500│ 300│ ┃ ┠─────┬──────┼──────┼──────┼────────┨ ┃ │35KV│ 300│ 200│变电站参照┃ ┃高压线├──────┼──────┼──────┤ ┃ ┃ │110KV│ 800│ 600│此距离,高┃ ┃(交流电)├──────┼──────┼──────┤ ┃ ┃ │220KV│ 1000 │ 800│压直流输电┃ ┃ ├──────┼──────┼──────┤ ┃ ┃ │500KV│ 1500 │ 1000 │按实际测定┃ ┠─────┼──────┼──────┼──────┼────────┨ ┃ │ 20000KW│ 5000 │ 3000 │ ┃ ┃ ├──────┼──────┼──────┤ ┃ ┃发电厂│ 50000KW│ 8000 │ 5000 │装机总容量┃ ┃ ├──────┼──────┼──────┤ ┃ ┃ │ 200000KW │10000 │ 6000 │ ┃ ┠─────┼──────┼──────┼──────┼────────┨ ┃发射台│15×104W │ 2000 │ 1500 │ ┃ ┃(电视转播├──────┼──────┼──────┼────────┨ ┃台)│35×104W │ 2500 │ 2000 │ ┃ ┠─────┴──────┼──────┼──────┼────────┨ ┃通讯电缆│ 300│ 200│ ┃ ┠────────────┼──────┼──────┼────────┨ ┃高层楼建筑区│ 1500 │ 1000 │ ┃ ┠────────────┼──────┼──────┼────────┨ ┃两层楼建筑区│ 500│ 300│ ┃ ┠────────────┼──────┼──────┼────────┨ ┃居民区(平房)│ 300│ 200│ ┃ ┗━━━━━━━━━━━━┷━━━━━━┷━━━━━━┷━━━━━━━━┛ 附表三 干扰源距地电布极区边缘的最小允许距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