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明 XX人民法院: 兹证明xx,身份证号码:xxxxxx,从xx年xx月xx日起一直连续居住长沙市望城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号,目前仍在此居住。特此证明! 盖章(证明单位): ...
居住证明 XX人民法院:兹证明xx,身份证号码:xxxxxx,从xx年xx月xx日起一直连续居住长沙市望城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号,目前仍在此居住。特此证明! 盖章(证明单位): 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时间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微信扫一扫,分享更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