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0.27施行日期: 1992.10.27题注: (1992年10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全文第一条为 ...
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0.27 施行日期: 1992.10.27 题 注 : (1992年10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依法保护和管理外国人在我省非开放地区的旅行活动,促进对外开放、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人在本省境内非开放地区旅行的,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我国政府未对外公布开放的地区和少数开放地区内的未开放区域,均属于非开放地区。 第四条外国人到我省非开放地区旅行,须由接待单位按下列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申报接待计划,经主管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二)持接待计划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省军区审查批准; (三)持批件和外国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第五条外国人领取旅行证件后,须按批准的地点、路线和期限旅行。因正当理由要求延长在非开放地区的旅行期限,接待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证件,申请办理旅行证延期手续;要求增加非开放地区的旅行点,须按第四条规定申请补办旅行证件。 第六条外国常驻记者去我省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外交部商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再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获准后方可前往。 第七条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赴非开放地区采访,应由接待单位逐级申报,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军区(转报兰州军区)、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报外交部审批。 第八条外国记者因正当理由要求延长在非开放地区采访期限的,须经接待单位同意后,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旅行证件延期手续。 第九条外国记者去非开放地区采访,须由省或市(地)外事办公室专人陪同。 第十条外国人不得乘自备交通工具赴非开放地区旅行。 外国人乘我方交通工具,途经非开放地区,应按照第四条规定办理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住宿、停留,除按第四条规定办理旅行证件外,还必须按规定持证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外国人不得在非开放地区进行与其旅行事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中国人的外籍配偶、子女和中国血统外国籍人去非开放地区探亲、旅行(前往地区不属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