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正三轮机动车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2.05 施行日期: 2002.04.01 题 注 : (2002年2月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7年9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0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正三轮机动车的交通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郊区、开发区)范围内正三轮机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正三轮机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正三轮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取缔工作。市工商、市容、民政、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正三轮机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正三轮机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居民已有的正三轮机动车,属公安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须经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准行驶。驾车人须经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车辆及驾驶证须经年度检验。 第六条禁止正三轮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或者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活动。 第七条具有本市户口、具备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可购买供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残疾人专用车。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凭市残疾人联合会的入户通知书及有关证明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八条残疾人专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右边行驶。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第九条禁止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禁止下肢残疾人驾驶正三轮机动车或残疾人专用车以外的机动车。 第十条驾车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车辆1个月,有第一项行为的,处以50元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0元罚款;无驾驶证驾驶的,依法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正三轮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的; (二)驾驶正三轮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 (三)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或者下肢残疾人驾驶正三轮机动车或残疾人专用车以外的机动车的。 正三轮机动车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拒绝、阻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正三轮机动车,是指以机械动力装置驱动的,且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以手动、电机动装置驱动的、设计专供下肢残疾人作为代步工具的车辆。 (三)市区道路,是指当涂路、东流路、环湖东路、砀山路、双七路和上述道路连接形成的范围(二环道路)以内的所有道路。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