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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委、劳动人事厅关于体育系统招收运动员的若干规定(试行

2023-8-14 17:54| 发布者: aspxbs| 查看: 219|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委、劳动人事厅关于体育系统招收运动员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1.22施行日期: 1990.11.22题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委、劳动人事厅关于体育系统招收运动员的若干规定(试行)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1.22

施行日期: 1990.11.22

题     注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1990年11月22日自治区体委、劳动人事厅发布施行 新体字[1990]32号 新劳人字[1990]24号)

全文

在运动队实行劳动合同制,是体育系统深化用工制度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它将有助于消除现行招收办法中统包统分等弊端,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促进竞技体育事业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为适应体育系统的特殊情况,保持运动队伍的稳定,鼓励多出高水平人才,现就我区招收运动员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新招运动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一)招收录用

自治区各级运动队(含各地、州、市、县(市)基层运动队,下同。)需补充队伍,选调运动员时,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经各级体委严格审查后,提出招收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或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审批,下达专项招工计划,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如需从农村招收,应占当地农转非指标。

(二)管理办法

1.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合同制运动员,应按规定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可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分别确定。劳动合同必须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2.工龄计算。经批准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运动员,从批准招收之日起计算工龄;如招收前经体委批准已经参加运动队集训的运动员,本人最后一次在区运动队集训的时间,可以与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运动员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用工单位录用的劳动合同制运动员应按国发[1986]77号和新政发[1986]105号文件规定向当地劳动就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招收前在运动队集训并符合计算为连续工龄时间的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一次性向当地劳动就业保险管理机构补缴。

(三)政治、生活待遇

劳动合同制运动员在运动队期间,享受与原有固定工运动员同等的政治待遇。其各种物质待遇,均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新政发[1989]3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体育津贴可参照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人事厅新工改办字[1986]40号文件规定执行。自签订劳动合同下月起,体育津贴定为四等五档65.50元(十一类工资区,另加当地生活费补贴)。同时按照新工改办字[1988]28号文件规定,对劳动合同制运动员按月发给15%的工资性补贴。

二、劳动合同制运动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固定工管理

(一)取得参加国际重大比赛资格,打破、平洲际以上比赛纪录(国际重大比赛是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亚洲青年锦标赛以及国际、亚洲单项体协认可的重要性比赛。打破、平洲际以上纪录须高于我国最高纪录,下同);

(二)在国内重要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打破、平全国纪录和入选国家集训队(全国重要比赛是指全运会、城运会、单项全国年度性最高水平的比赛,以竞赛规程规定的为准,下同);

(三)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为集体性项目取得参加全运会、城运会决赛资格,进入全国甲级联赛决赛,全国青年联赛前八名;

(四)运动成绩达到国家运动健将标准;

(五)在队从事训练六年,并取得成人中专以上学历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体委审核其运动成绩、训练年限和学历后,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按固定工管理。

三、聘用干部办法

(一)劳动合同制运动员转为固定工管理后,对思想政治表现好,运动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为干部:

1.取得参加国际重大比赛资格,打破、平洲际以上比赛纪录的;

2.获得全运会、城运会单项比赛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奖的主力队员,打破、平全国纪录以及入选国家集训队的;

3.获得单项全国年度性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项目进入全国甲级联赛决赛阶段比赛,全国青年联赛前八名的主力队员,运动成绩达到国家运动健将标准的;

4.获得全运会、城运会单项比赛获奖名次,集体项目取得决赛资格,单项获得全国年度性最高水平比赛亚军、第三名,集体项目进入全国甲级联赛决赛阶段比赛,全国青年联赛前八名的非主力队员,经过国家聘用干部考试,成绩合格的;

5.在队从事训练八年以上,取得成人大专学历,少数民族运动员在队从事训练六年以上,取得成人大专学历,经过国家聘用干部考试,成绩合格的。

(二)对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1、2、3项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体委审核运动成绩后,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提出申请聘用干部指标,劳动人事部门在年度聘用干部控制计划中核拨下达。对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4、5项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体委和劳动人事部门共同组织聘用干部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劳动人事部门下达聘用干部指标。

(三)被聘用为干部的运动员,在运动队期间,保留其干部身份,不确定职务,继续执行运动员的各项待遇。

(四)被聘用为干部的运动员,因工作需要等原因要求在区内调动工作的,可以按聘用干部身份办理调动手续。

四、退役分配

(一)劳动合同制运动员在合同期内,不宜继续从事训练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由各级体委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退役分配方案,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劳动部门下达分配计划,接受地区、单位对他们进行工作安排。两个月内,未安排工作的,本人应先返回家中等待分配,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体育津贴。待劳动部门确定分配方案,下达分配计划后运动员本人应在分配计划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接受地区、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愈期不报到的,各级体委和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其重新分配,停发津贴,不发给退役费,由各级体委办理待业手续。本人应当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其待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转至本人原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发放。

(二)劳动合同制优秀运动员合同期满时,本人在各级体委办的成人中专以上学校学习未毕业的,用工单位不再续签合同,但应负责其学习至毕业,照发体育津贴。按照国家规定其学习期间可计算工龄,但不计算为运动年限,学习毕业后其退役分配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劳动合同制优秀运动员按固定工管理或在运动队被聘用为干部的,退役分配亦应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分配工作,接受地区、单位应在工作安排、聘用干部等方面给予照顾。运动员本人应在分配计划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前去报到。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愈期不报到的,由各级体委和劳动人事部门取消其固定工或聘用干部身份,不再负责重新分配,停发体育津贴,不发给退役费,改按劳动合同制人员对待,处理办法同本条第(一)款。

(四)劳动合同制优秀运动员退役重新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按照自治区体委、劳动人事厅新体字[1988]049号文件转发的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88]体干字819号文)的精神办理。

五、辞退违纪职工

用工单位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劳动合同制运动员,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影响管理,训练秩序的;

(二)贪污、盗窃、赌博、传看淫秽录像、黄色书刊、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用工单位对被辞退者应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者可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原招工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被辞退者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待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新劳人字[1986]1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被辞退者造成的后果和情节轻重,要求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未履行劳动合同自行离职的,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二)因触犯法律、被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含判处缓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三)经单位批准,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本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经批准入伍服兵役的可以终止合同;

(五)本人不宜继续从事运动训练的,可以终止合同。

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工单位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属本条第(一)款情况的,用工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七、本规定由自治区体委、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八、本试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