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处罚和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制定机关: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9.27 施行日期: 2004.09.27 题 注 : (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全文 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清理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清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事项,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和实际步骤,对于健全法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和报告提出的清理结果。为此,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停止执行《石家庄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定的对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久性的经营设施的改建、拆除,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处罚。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在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久性的经营设施,只准用于经营,不准改作它用”。将第36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将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久性经营设施改作它用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可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营业执照”。 二、停止执行《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设定的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塑作品、美术装璜经营活动,须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和收售、展销、拍卖须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删除第二十六条。 三、停止执行《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定的对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须经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校审批手续的行政许可。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设定的经营洗车、建筑物清洗保洁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洗车、建筑物清洗保洁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五、停止执行《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定的对经营集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到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及相关处罚。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经营集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集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邮政通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六、停止执行《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定的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县级以上民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行政许可。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以上决定一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据以对相应法规作出修改,并予以公布。 附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的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6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 │序│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 实施机关 │ │号│ │ │ │ ├─┼───────────────┼────────────────┼──────────┤ │1 │对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久性的经营│《石家庄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设施的改建、拆除的审查同意 │一条 │ │ ├─┼───────────────┼────────────────┼──────────┤ │2 │对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 │《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 │ │ │十六条 │部门 │ ├─┼───────────────┼────────────────┼──────────┤ │3 │对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的审核│《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县(市)、区文化行政│ │ │ │十七条 │主管部门 │ ├─┼───────────────┼────────────────┼──────────┤ │4 │对经营洗车、建筑物清洗保洁等行│《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业的批准 │条例》第二十五条 │ │ ├─┼───────────────┼────────────────┼──────────┤ │5 │对经营集邮业务的许可 │《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二│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 │ │ │十七条 │ │ ├─┼───────────────┼────────────────┼──────────┤ │6 │对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县级以上民政主管部门│ │ │的审查批准 │条 │ │ └─┴───────────────┴────────────────┴──────────┘
附件2: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表(停止执行部分6项) ┌─┬───────┬──────────────────────┬───────┬───────────────────┐ │序│ 法规名称 │ 许可事项 │ 许可机关 │ 法律法规依据及取消理由 │ │号│ │ │ │ │ ├─┼───────┼──────────────────────┼───────┼───────────────────┤ │ │石家庄市市区集│ │ │ │ │ │贸市场管理办法│第11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在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工商行政管理部│国办发(1998)62号文件,取消了工商局市场│ │1 │(1989年制定,│久性经营设施,需要改建、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门 │培育、市场规划、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 │ │1997年第二次修│理部门审查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 │ │职能 │ │ │ 正) │ │ │ │ ├─┼───────┼──────────────────────┼───────┼───────────────────┤ │ │ │第26条:对单位、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 │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51项 │ │ │ │塑作品、装璜经营活动需办经营许可。展销拍卖的│县级以上文化行│已经取消了对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审批;│ │2 │石家庄市文化市│,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2002)24号文件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 │ │ 场管理办法 │准。 │ │批项目第424、425项已经取消了对设立美术│ │ │(1995年制定,│ │ │品拍卖单位和举办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 ├─┤ 1997年修正) ├──────────────────────┼───────┼───────────────────┤ │ │ │第27条: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必须报经当地│当地县级(市)│原依据〈河北省经营性文化艺术比赛管理办│ │3 │ │县(市)文化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文化行政主管部│法〉设定,现冀政(2004)4号文件中已经取 │ │ │ │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手续。 │门 │消了相关设定 │ ├─┼───────┼──────────────────────┼───────┼───────────────────┤ │ │石家庄市市区供│ │ │国发(2002)24号行政审批项目第291项已取 │ │4 │水节约用水管理│第25条第二款:经营洗车、建筑物清洗保洁业的单│建设行政主管部│消了对车辆清洗站设立的审批,该条设定的│ │ │ 条例 │位和个人,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门 │审批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 │ │(1998年制定)│ │ │应予以取消。 │ ├─┼───────┼──────────────────────┼───────┼───────────────────┤ │ │石家庄市邮政通│第27条:经营集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到邮政通信│邮政通信主管部│此设定超出了〈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 │5 │ 信管理条例 │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 │门 │款规定的“地方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 │ │(1997年制定)│ │ │织的设定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规定。 │ ├─┼───────┼──────────────────────┼───────┼───────────────────┤ │ │石家庄市殡葬管│第23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国务院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第60项,│ │6 │ 理条例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请审批的许可 │门 │已经取消了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 │ │ │(1997年制定)│ │ │ │ └─┴───────┴──────────────────────┴───────┴───────────────────┘
附件3: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表(保留部分71项) ┌─┬───────────┬──────────────────────┬──────┬───────────────────────┐ │序│ 法规名称 │ 许可事项 │ 许可机关 │ 法律法规依据及保留理由 │ │号│ │ │ │ │ ├─┼───────────┼──────────────────────┼──────┼───────────────────────┤ │ │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第10条:流动人口在本市暂住、从业须持常住人口│所在地的乡(│依据1999年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理》第│ │1 │ 育管理规定 │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计划生育婚育证明,│镇)政府、街│10条设定 │ │ │(1991年制定,1997年第│经管理单位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的核准、登记后,方│道办流动人口│ │ │ │ 二次修正) │可办理暂住、从业手续。 │管理部门 │ │ ├─┼───────────┼──────────────────────┼──────┼───────────────────────┤ │ │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第15条: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需经│ │依据〈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4条 │ │2 │ 发区管理条例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营业执│开发区管委会│设定 │ │ │ (1996年制定) │照和税务登记手续。 │ │ │ ├─┼───────────┼──────────────────────┼──────┼───────────────────────┤ │ │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第16条:现有粉煤灰排放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市建设行政主│依据《行政许可法》12条设定 │ │3 │ 管理条例 │、扩建储灰场。 │管部门 │ │ │ │ (2002年制定) │ │ │ │ ├─┼───────────┼──────────────────────┼──────┼───────────────────────┤ │ │ │第7条: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用地,在可行性研究论 │ │《土地管理法》第52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 │4 │ │证时,需向由预审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有预审权的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 │ │ │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地管理部门 │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 │ │ │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 ├──────────────────────┼──────┼───────────────────────┤ │ │ │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 │5 │ │第10条:对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土│市、县土地管│,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 │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 │理部门 │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 │ │ 地管理办法 │ │ │式取得 │ ├─┤ (1992年制定) ├──────────────────────┼──────┼───────────────────────┤ │ │ │第14条:用地单位竣工项目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 │《土地管理法》第6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6 │ │出申请验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的建设项目│ │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 │ │ │占地面积和用途进行核查 │市、县土地管│查。 │ ├─┤ ├──────────────────────┤理部门 ├───────────────────────┤ │7 │ │第19条: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在批准用地范围外│ │《土地管理法》57条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 │ │ │临时占用土地的,须经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 ├──────────────────────┼──────┤管部门批准 │ │8 │ │第20条:需要延长临时用地时间的审批 │ │ │ ├─┼───────────┼──────────────────────┼──────┼───────────────────────┤ │ │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 │ │依据国务院88年6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83 │ │9 │ 理办法 │第8条:开办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工商行政管理│年〈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 │ │ │(1989年制定,1997年第│册。 │部门 │ │ │ │ 二次修正) │ │ │ │ ├─┼───────────┼──────────────────────┼──────┼───────────────────────┤ │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第8条第一、二款: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依据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 │10│ 管理条例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街道两侧临时设置摊位│市城管局 │理条例》第14条 │ │ │(1985年制定1997年第三│、停车场等审批 │ │ │ │ │ 次修正) │ │ │ │ ├─┼───────────┼──────────────────────┼──────┼───────────────────────┤ │11│ │第9条第一款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 │市城管局 │依据国务院1992年8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 │ │ │牌、霓虹灯、条幅、画廊、橱窗的审批 │ │例》第11条第2款。 │ ├─┤ ├──────────────────────┼──────┼───────────────────────┤ │ │ │第18条第二款:单位和居民的建筑垃圾、经营性废│ │依据国务院1992年8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 │12│ │弃物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的处置需到市│市城管局 │例》第28条设定 │ │ │ │容环卫部门办有关手续,按指定地点存放、处理不│ │ │ │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得任意倾倒。 │ │ │ ├─┤ 管理条例 ├──────────────────────┼──────┼───────────────────────┤ │13│(1985年制定,1997年第│第20条:对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垃圾收集、运输、│市城管局 │依据建设部1993年8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 │ │ 三次修正) │处理、疏通、清理街道清扫等审批许可 │ │7号令第7条规定设定。 │ ├─┤ ├──────────────────────┼──────┼───────────────────────┤ │ │ │第21条: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因教学、科研及其│ │依据国务院1992年8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 │14│ │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须经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市城管局 │例》第33条设定 │ │ │ │批准 │ │ │ ├─┤ ├──────────────────────┼──────┼───────────────────────┤ │15│ │第28条第二款:一切单位和个人拆除、移动或停用│市城管局 │依据国务院1992年8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 │ │ │环卫设施须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 │例》第22条设定 │ ├─┼───────────┼──────────────────────┼──────┼───────────────────────┤ │ │ │第10条:在河道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 │依据《防洪法》第10条设定。落实防洪规划设定 │ │16│ │建设项目及活动,应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 │ │ │ │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 │部门审批或核准 │市水利局 │ │ ├─┤(2002年5月24日制定) ├──────────────────────┤ ├───────────────────────┤ │17│ │第12条第二款:单位个人临时占用河道从事建设及│ │依据国务院1988年《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设定 │ │ │ │活动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使用│ │ │ ├─┼───────────┼──────────────────────┼──────┼───────────────────────┤ │ │ │第16条第一款:对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城管局 │依据国务院1996年《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条 │ │18│ │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交通管理│ │ │ │ │ │局 │ │ ├─┤ ├──────────────────────┼──────┼───────────────────────┤ │19│ │第17条:在人行横道、公共广场、桥体或道路护栏│市城管局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二款 │ │ │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管│设置广告的审批 │ │ │ ├─┤ 理条理 ├──────────────────────┼──────┼───────────────────────┤ │20│(94年10月22日制定,97│第18条第二款:对因抢修地下管线急需挖掘城市道│市城管局交管│国务院1996年《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3、36条 │ │ │ 年9月24日修正) │路的审批 │通 │ │ ├─┤ ├──────────────────────┼──────┼───────────────────────┤ │ │ │第22条第二款:依附城市桥涵架设管线或设施,须│ │国务院1996年《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9条 │ │21│ │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市城管局 │ │ │ │ │手续。 │ │ │ ├─┼───────────┼──────────────────────┼──────┼───────────────────────┤ │22│ │第23条第二款:超重、超宽车辆或履带车车辆通行│市城管局 │依据国务院1996年《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城市道路和桥涵的批准。 │市交管局 │第一款 │ ├─┤ ├──────────────────────┼──────┼───────────────────────┤ │ │ │第27条: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一项、第十五条规定设│ │23│ │和个体经营者须经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 │定。 │ │ │ │取《排水许可证》 │市城管局 │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 │ │ │24│ 施管理条理 │第28条: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管道设施排水的许│ │ │ │ │(1994年制定,1997年修│可 │ │ │ ├─┤ 正) ├──────────────────────┼──────┼───────────────────────┤ │ │ │第32条:跨、穿越排水明渠、防洪设施埋设管线、│市规划局 │依据1989年全国人大《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设定│ │25│ │修建建筑物的,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城管局 │ │ │ │ │市行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 │ │ ├─┤ ├──────────────────────┼──────┼───────────────────────┤ │26│ │第36条:利用路灯悬挂广告,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市城管局 │依据国务院1992年《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 │ │文件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 │十一条二款 &n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