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企务公开办法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1.12施行日期: 2001.01.12题注: (2000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
太原市企务公开办法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1.12 施行日期: 2001.01.12 题 注 : (2000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和集体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务公开是企业的领导人员将生产经营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等内容,通过一定形式向职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企务公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有利于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企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企业经营和财务收支,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基建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情况,改革、改制、兼并、破产、出租、拍卖的方案;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宜,包括工资分配、职工奖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生活福利、职称评定、用工裁员、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企业领导人员使用公车、通讯费支出、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年终述职评议的结果。 企务公开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六条企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向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通报; (三)公开栏公示; (四)利用内部广播、闭路电视等载体公布。 第七条企务公开的时间: (一)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属于常规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对本单位企务公开实施监督。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企业的工会组织实施监督,并负责向下一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实施情况。 第九条企业的领导人员不按规定实行企务公开或者公开内容失实的,由企业工会组织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条职工依照本办法对企务公开实施监督应当保护。对参与监督的职工打击报复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