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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山西 发布于 2023-8-14 19:25

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1.28施行日期: 1997.03.19题注: (1997年3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 ...

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1.28

施行日期: 1997.03.19

题     注 : (1997年3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建设,发挥交通安全委员会在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在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综合治理本辖区交通安全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协调、指导本辖区内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定交通安全责任目标及考核、奖罚办法;

(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追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或其他交通安全组织。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本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管理;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违章和肇事案件。

第五条各有车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单位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车辆进行日常管理。街道、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无单位归属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管理。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消应经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机动车档案、驾驶员档案和非机动车档案。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加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并接受管理。

第七条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驾驶员安全活动制度;

(三)车辆定期检查制度;

(四)事故分析制度;

(五)安全奖惩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集公安、安监、交通、城建、农机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当地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交通事故预防、安全隐患整改等突出问题,对隐患突出问题严重的行业、部门进行督导、整改。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可依法开设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各地、市、县根据需要设立分校,对违章、肇事驾驶员进行教育。

第十条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事故的,可采取停车学习、挂牌警告等措施;事故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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