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发展煤气用户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4.24 施行日期: 1992.04.24 题 注 : (1992年4月2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92]70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兰州煤气工程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为尽快发挥煤气工程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兰州煤气工程市区管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都要使用煤气。尤其是市内管道和调压站已经建成的附近单位和居民户,必须尽快建成庭院、户内管网,安装煤气灶具,使用煤气。 1.工业企业、宾馆、饭店、食堂等,应按照环保、煤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一九九二年底前完成庭院、户内管网和改炉改灶任务,否则,停止供煤。 2.居民户由房屋产权单位牵头,住户积极配合,要在一九九三年底前使用煤气。 第三条市区管网建设资金继续贯彻执行《兰州煤气市区管网建设资金征集办法》(兰政发(1990)70号文),一次交纳集资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纳,也可向银行贷款解决。 第四条庭院管网建设资金(包括户内)的筹措采取“谁受益,谁负担”的办法,由住户所在单位根据情况采取单位、个人负担解决。 第五条交纳工业废气或烟尘超标准排污费的单位,可向同级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补助,用于煤气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楼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划部门要求同时设计、施工煤气设施。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要根据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所属有关企业使用煤气要纳入更新改造计划,环保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改造要求。 第八条煤气管道施工期间开挖道路、庭院,公安交通和市政管理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免收道路开挖费、占用费。建设单位必须限期按标准恢复路面,由市政管理部门验收。 第九条为加快发展煤气用户,凡具有煤气设计与施工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都可以进行煤气管网的设计与施工。 1.凡自行设计、自行施工的项目,由市建委负责主持,煤气管理部门参加进行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 2.各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工程,煤气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供气手续。 第十条没有在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煤气改造任务的单位,环保部门可按照有关法现进行处罚,直至封炉封灶。 第十一条过去市政府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