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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

2023-8-14 20:57| 发布者: libobo| 查看: 476|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3.31施行日期: 1990.03.31题注: (1990年3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3.31

施行日期: 1990.03.31

题     注 : (1990年3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3月31日发布施行 新政发[1990]31号)

全文

第一条为了进行牧业建设,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牧业经济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牧业生产,饲养牛、马、骆驼、绵羊、山羊五种牲畜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牧业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的征收机关交纳牧业税。

第三条牧业税的征收机关为各地财政部门。

第四条征收的牧业税,应作为牧业生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饲草、饲料基地建设和其他牧业生产建设。

第五条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当年仔畜;

(二)配种站的种畜及从国外或自治区内外引进的优良种畜;

(三)科研单位从事科学试验用的牲畜;

(四)学校勤工俭学饲养的牲畜;

(五)商业部门收购后临时牧放的牲畜;

(六)耕畜役畜,牧业户免征 5头,农业户按实有头数免征,但最多不超过3头。

第六条牧业税按不同地区、不同牲畜,一律实行定额税率:

(一)喀什、和田、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按以下税率计征:

1.牛、马、骆驼每头1.20元;

2.绵羊每只0.50元;

3.山羊每只0.30元;

4.为城镇供应牛奶的奶牛,每头10至15元。

(二)其他地区、自治州、市:

1.牛、马、骆驼每头2.00元;

2.绵羊每只 1.00元;

3.山羊每只 0.50元;

4.为城镇供应牛奶的奶牛,每头15至20元。

第七条对城镇居民饲养的经营性牲畜,应按第六条规定征收牧业税。

第八条登记牲畜和征收牧业税的日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一律征收货币。

第十条国营农牧场、集团单位所属范围内的牲畜(包括公有、私有部分),由场部、单位统一办理牧业税的申报、交纳、减免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凡是在边境县的纳税人,减征10%的计征税额。

第十二条为鼓励国营种畜场发展、推广优良种畜,给予应征税额30%的减征照顾。

第十三条革命烈士家属、在乡残废军人、五保户以及根据扶贫政策规定的贫困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牧业税的照顾。

第十四条纳税人的牲畜因遭受风、雪、疫病等自然灾害,使应税牲畜受到损失时,应按当年因灾害死亡的牲畜头数(不含仔畜)占上年末存栏总数的比例,按下列规定减免;

死亡在10%以上不满15%的,减应征税额的30%;

死亡在15%以上不满25%的,减应征税额的50%;

死亡在25%以上的免征。

第十五条各县(市)在每年的牧业税入库税额内提取25%作为地方附加收入,用于牧区乡村公益事业;提取5%用于牧业税征收经费。

第十六条交纳牧业税是每个纳税人履行宪法的义务。要遵守税法,如实申报牲畜头数和受灾死亡情况,对积极纳税,协助征税,起模范带头作用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隐瞒少报、逃避国家税收或逾期不交的纳税人要进行教育,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按期交纳者,超过纳税日期15天,每逾期1天,加收应纳税额5‰的滞纳金;

(二)对偷税、漏税者,除追交其偷漏税款外,视情节轻重,可处以偷漏税款1至3倍的罚款;

(三)对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征收人员在牧业税征收工作中,如有违法、失职、营私舞弊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授权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0年起施行。1988年3月24日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