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中小学校收费标准及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3.22 施行日期: 1990.05.25 题 注 : (1990年3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5月25日发布 新政发[1990]56号) 全文 第一条为了清理整顿普通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纠正乱收费现象,现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杂费、学费标准 (一)杂费标准 高中:每生每学期城镇10元,农牧区(含兵团团场,下同)6元; 初中:每生每学期城镇8元,农牧区4元; 小学:每生每学期城镇6元,农牧区3元。 (二)学费标准 高中每生每学期城镇12元,农牧区8元。 第三条小学学前班学杂费标准 每生每月不超过10元(不含食宿费)。具体标准由地、州、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开办小学学前班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计划。 第四条住宿费和伙食管理费标准 (一)住校生宿费标准:高中、初中、小学每生每学期城镇20元,农牧区10元; (二)搭伙生伙食管理费标准:高中、初中、小学每生每学期城镇10元,农牧区5元。 第五条借读费标准 (一)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对因工作需要长期在驻外办事处等机构工作的异地户口的职工子女,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借读。学校可收取借读费。 (二)借读费标准:高中、初中、小学生借读费标准应分别以当地教育部门上年每个学生实际平均开支的教育事业费为准,由市、县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计算确定。 (三)驻外办事处机构职工子女借读费由学生家长所在工作单位报销。 第六条交叉入学(指地方职工、居民、村民子女上企业子校或企业职工子女上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或某一企业职工子女上另一企业子校)收费标准 (一)凡大、中型厂矿(场)企业自行建立行政生活区或职工居住较集中并距城区较远的,应独立举办普通中、小学。不能独立办学的,提倡企业联合办学或与当地教育部门联合办学。 (二)对上述企业职工子女在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就读,或地方职工、居民、村民子女在企业举办的学校就读,或某一企业职工子女在另一企业子校就读,原则上可以相互收取办学经费(不含基建费)。办学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业分别承担。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地、州、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经州、市政府或行署批准后执行,并报自治区教委、财政厅、物价局备案。 (三)中央、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级单位按所在地、州、市政府(行署)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跨学区入学(指城镇某学区的学生到另一学区上学)收费标准 (一)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原则上不接受跨学区入学的学生,确因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特殊情况需要跨区入学的,在学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并可收取跨学区入学费。 (二)中、小学生跨学区入学按下列标准交费:高中每生每学期1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75元,小学每生每学期50元。跨学区入学费由学生家长自理。 第八条学校要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必须由学校统一代收的费用,如订购教科书、练习册,代收保险费等,应向学生家长说明情况,并开具收据。事后,应及时结算并公布帐目。 第九条收费减免办法 (一)边境县农牧区小学免收杂费;按自治区标准确定的贫困户子女,免交高中、初中、小学的杂费、学费、住宿费和伙食管理费。由此而造成的学校经费的缺额,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教育部门分配给学校使用。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由学校酌情减免杂费、学费、住宿费和伙食管理费。减免比例:城镇不超过学校杂费、学费、住宿费和伙食管理费总额的5%,农区不超过10%。牧区和克孜勒苏州、喀什、和田地区农区的减免比例由县、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小学学前班学杂费不予减免。 (四)经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考试录取到教育部门重点中学的企业职工子女免交交叉入学费。 (五)驻守在农牧区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随子女在自治区境内免交借读费、夸区入学费和交叉入学费。 第十条收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杂费、学费、借读费、跨区入学、交叉入学费和小学学前班学杂费均由学校收取,按预算外专用基金收入进行管理。收取的现金要先存人银行尔后再支付使用,不准坐支;如学校没有银行帐户,应存入学校主管部门的银行帐户,使用权归学校。学校收费要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出具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严禁无票据收费。对各类收费,学校应按规定记帐、编制会计报表并报送主管部门。 (二)中小学校收取的以上经费,全部用于补充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教职工奖励、福利方面的开支。除此之外,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学校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委、财政厅、物价局解释,自1990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