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1.17 施行日期: 1990.01.17 题 注 : (1990年1月17日 新政办[1990]2号) 全文 第一条总则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使我区政务信息工作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轨道,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宗旨 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部门工作的一部分。开展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行政性和社会性相结合,及时、准确、源源不断地提供各种信息,为领导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制定政策服务,成为沟通领导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地区之间情况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主要任务 1.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有目的地搜集、整理、上报政府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信息。 2.积极组织各种信息交流活动,组织新闻发布会,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3.开展信息预测、调研和查办工作,强化信息系统购反馈机制。 第四条基本要求 1.各级领导要为信息工作人员采编、报送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各地、州、市,各委、办、厅、局应逐步建立和健全信息机构,配备信息工作人员,完善传输手段,提供必要的业务经费。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应对本部门的信息工作负责,除及时向本级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外,还要定期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 2.信息工作人员应根据信息报送要求,积极开发信息,尤其要捕捉对领导决策起参考作用的预测信息和报警信息。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优。不得编报虚假信息。 3.各地、州、市,各工作部门要通过岗位培训、讲座、交流工作经验等多种形式培训信息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信息队伍素质。 第五条信息搜集 1.主要搜集内容:凡与政府管理和决策相关的政策性、苗头性、动态性、趋向性、突发性等类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搜集范围。主要包括: (1)各级政府领导(包括国务院及各部委来疆视察工作的领导)的活动、讲话、指示、重要批示等; (2)围绕中央和自治区中心工作,各地、各部门所采取的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动; (3)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 (4)建设和改革中的重要情况、经验、教训及存在的问题; (5)重大突发性事件,包括灾情、敌情、重大事故和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以及带有超前、预测、报警性的各类信息; (6)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决定、决议、指示等文件的执行情况的反馈; (7)对领导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8)有关社会安定团结、人民生活、群众情绪等方面的重要社情; (9)全国以及外省区市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一些可供新疆借鉴的做法和经验。 2.搜集信息渠道:自治区各级政府系统、各委、办、厅、局及其直属机构办公部门或指定机构;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以及各特约信息联络点。 3.授集信息方法: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通过实地调查、参加会议、现场采访等方式直接搜集,也可利用各种通讯手段搜集信息。 4.搜集信息应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侧重点。紧扣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意图,要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关注社会动向,特别要注意搜集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的敏感性信息。 第六条信息的加工、编写和上报 1.信息工作人员应按需求对原始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剔除重复信息,淘汰过时信息,注重信息效果。上报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系统完整、及时有效。要处理好点与面、正负反馈、对上对下服务的关系。 2.编写信息稿件必须主题鲜明、语言明快、文字简炼、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3.政务信息的上报应严格核签手续,核签程序由各地、各部门自定。 第七条传送与保管 1. 各地、各部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信息,要有固定刊物,以此作为登记、选用和考核的依据,其它各类信息只作参考,不予登记。 2.根据信息密级和急缓程度可分别采取邮寄、电话、传真等手段传送。 3.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发的《昨日要情》,凡属机密的,均应按机密文件保管,未经批准,不得翻印、转发。 第八条查办 督促检查政府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简称查办),是信息反馈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政府办公厅函请查办的问题,要按期上报办理结果,如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办结,也应简告办理情况。 第九条附则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