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9.30施行日期: 1998.09.30题注: (199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9.30 施行日期: 1998.09.30 题 注 : (1998年9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1998〕5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作如下修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第九条中“每天按应缴金额 1%计算滞纳金。逾期一个月的,则按应缴金额的50%处以罚款”修改为“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同时处以应缴金额50%的罚款”。 修改后的《规定》文本在《广东政报》全文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