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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北 发布于 2023-8-14 21:19

邯郸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6.12施行日期: 2006.08.01题注: (2006年1月2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2 ...

邯郸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6.12

施行日期: 2006.08.01

题     注 : (2006年1月2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6月1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凡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和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特殊建树的。

第八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体项目必须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并有重大创新和发展;

(二)推荐集体奖励的,主体项目完成后还须有一项以上与主体项目相关的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通过了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

(三)推荐个人奖励的,提名人必须是主体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同时除主体项目外提名人还须有一项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的,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通过了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并征得其他主研人员同意的与主体项目相关的成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重要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实现重要科学技术创新取得国内先进及其以上水平的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已实施的重大专利技术成果。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奖励,只授予组织,但在完成该项目中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可推荐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个人、组织)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

(四)中直、省部属驻邯单位和驻邯部队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由其科技部门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评价材料。同一成果在评审年度内只能推荐一类奖项。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报人在十五日内予以补正,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授予集体或个人,集体奖每项获奖人员最高限额为15名,每次评审授奖集体或个人不超过4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项获奖人员最高限额分别为一等奖为前10名、二等奖为前7名、三等奖为前5名,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年调整三分之一左右。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本专业范围内的推荐材料进行初评。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总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项目及等级的意见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应及时在《邯郸日报》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公告内容向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予以维持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申报的参评项目,经评审没有符合获奖条件的,相应奖项空缺。

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二、三等奖的比例应控制在20%、30%、50%以内。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技术创新的氛围;物质奖励除颁发证书外,并按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10万元;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额度应随着市财政收入的增长适时调整提高。

第二十二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在市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剽窃、假冒、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取消相应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面向社会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给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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