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保护中小学教育环境办法(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0.08施行日期: 1995.11.25题注: (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 ...
太原市保护中小学教育环境办法(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0.08 施行日期: 1995.11.25 题 注 : (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8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净化和保护教育环境,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环境,主要是指直接影响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学校、社会和家庭环境。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环境保护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有计划地设立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为中小学生开辟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活动场所。 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生家庭应当为中小学生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并做好环境保护和环境育人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中小学教育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提出教育环境建设规划、制定环境育人计划,指导、评价、检查教育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为使中小学生在学校活动有足够的环境空间,规划和新建学校时,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原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在其周围改造时,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条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坚持升降国旗制度。 第八条学校应当把对中小学生爱护环境的教育列入思想品德教育之中。 第九条校园环境建设应当优美、文明、整洁,要有鲜明的教育、科学、文化氛围。 校园要悬挂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名人画像。书写、悬挂标语要严肃、整齐,文字要规范。 第十条学校要重视安全环境建设,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学校用于教学的校舍、场地和设备不得出租、出让作非教学使用。 第十二条禁止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禁止任何人在校园、教室和学生宿舍以及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吸捆。 第十四条教育、文地和科技等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中小学生参加有教育意义的社会文化科技活动。 第十五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金实行优待。 第十六条营业性的电子游戏机、台球、歌舞厅、卡拉OK厅及其他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均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中小学生入内的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中小学生进入。 第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临街学校的街道上设置禁止机动车鸣号标志。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学校传教布道,不得强制中小学生加入宗教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冲击学校,扰乱、破坏学校教育环境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挤占学校校舍和场地,不得任意将学校的校舍场地改作他用,个别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需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二百米的半径内设立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台球、歌舞厅、卡拉OK厅,以及其他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学校门前不得批设集贸市场。校门对面和两侧一百米的范围内不得批设流动摊点。 第二十三条在学校附近不允许从事有严重污染和噪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销售、出租、传播宣扬色情、暴力、淫秽、封建迷信等有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计算机和游戏机软件等。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引诱、教唆中小学生参加封建迷信、赌博、流氓等活动及其他有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家庭应根据条件为学生创造适宜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七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教育,并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引导学生。 家庭成年成员,不应当进行封建迷信、赌博等违法和不健康活动,并教育学生不参与这类活动。 第二十八条家庭应当配合学校安排好学生的节假期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经常检查学生校外活动内容,对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要及时制止,教育其改正。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下述净化和保护教育环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校园环境建设、环境育人成绩突出的; (二)支持和资助教育环境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执行本办法,创造和维护教育环境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出租、出让学校用于教学的校舍、场地和设备用作非教学使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营业性的电子游戏机、台球、歌舞厅、卡拉OK厅以及其他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使中小学生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止经营活动,不停止的,除强制停止外,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数额的一至五倍罚款。 (一)在学校门前设立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台球、歌舞厅、卡拉OK厅,以及其他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宜进入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视关予以处罚; (二)侵占、挤占学校校舍和场地,或者任意将学校用于教学的校舍和场地改作他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在学校门前设立集贸市场和流动摊点的,由工商、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学校附近从事有严重污染和噪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冲击学校,扰乱、破坏学校教育环境和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二)销售、出租、出借宣传色情、暴力、淫秽、封建迷信等有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计算机和游戏机软件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罚; (三)引诱、教唆中小学生参与封建迷信、赌博、流氓等活动以及其他非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