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南扶贫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8.27 施行日期: 1991.08.27 题 注 : (1991年8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全文 国家财政和省财政为帮助陕南扶贫开发筹集的3000万元扶贫基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陕南贫困山区人民的关怀,同时也是曾在陕西工作过的在京老同志大力帮助的结果。为了管好用好这笔资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关于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3000万元陕南扶贫基金(以下简称“陕南扶贫基金”),由省扶贫基金会负责管理和使用。 二、使用陕南扶贫基金必须以促进陕南经济发展,加速秦巴山区商品生产,稳定解决群众温饱,尽快脱贫致富为宗旨。 三、陕南扶贫基金只能安排在汉中、安康、商洛三个地区所属各县和宝鸡市的太白、凤县等秦巴山区三十个县(市)使用。 四、陕南扶贫基金不切块下达,不确定基数,全部通过项目扶持。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周期短、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扶贫开发项目。通过项目的实施,覆盖贫困人口,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五、凡需使用陕南扶贫基金的项目,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配套的资金、人才、技术、领导几个方面同时全部到位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扶持。 六、需要使用陕南扶贫基金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当地国民经济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市)的计委或经委和扶贫开发办联合向省扶贫基金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单位,由省基金会开发部同省级有关单位协同提出审查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扶持项目。 七、陕南扶贫基金在省农行开户,省扶贫基金会确定用陕南扶贫基金安排的项目,委托陕西省农业银行评估,并负责办理代放代收和监督业务。放款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八、陕南扶贫基金实行保值、增值、滚动发展的原则,全部实行有偿扶持。有偿服务费参照银行贷款规定执行。如条件许可,省扶贫基金会也可以用陕南扶贫基金对个别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入股人红。 九、陕南扶贫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省扶贫基金会所批准的项目及其建设内容进行投放和使用,不得用于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如: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小汽车、电视机等生活用品的支出等等。 十、被扶持项目对到期的陕南扶贫基金要优先归还,保证及时回收。 十一、对管理和回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省扶贫基金会给以表彰和奖励。 十二、对挪用扶贫基金,不按规定项目使用基金,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隶属的人民政府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三、省扶贫基金会应每年底向中国扶贫基金会和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陕南扶贫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局的监督和审计检查。 十四、本暂行办法授权省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 十五、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