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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农转非”人口宏观管理的实施办法

2023-8-14 22:00| 发布者: 示指哥| 查看: 398|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农转非”人口宏观管理的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4.11施行日期: 1990.04.11题注: (1990年4月11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农转非”人口宏观管理的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4.11

施行日期: 1990.04.11

题     注 : (1990年4月11日 新政发[1990]44号)

全文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农转非”人口的宏观管理,严格控制“农转非”人口的过快增长,使其增长速度、规模与自治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76号《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农转非”的含义和范围。“农转非”人口是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即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国家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供应口粮的人口。主要包括:从农村招收的大中专学校学生和招工招干对象、科技干部家属、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征用土地需安排的农业人员、煤矿井下工人家属、职工居民家属、从国营农林牧渔场调入城镇的职工及其家属、落实政策人员等“农转非”人口。列入“农转非”计划指标控制的人口,不含从农村招收的大中专学校学生和部队干部随军家属。这两类人员按实际发生数进行考核。

二、“农转非”计划的编制和下达。从 1989年起,将自治区“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全区“农转非”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自治区计委负责编制和管理。各地州市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每年九月底前在正确分析和预计本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向自治区计委报送下年度分县和分项的“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建议数,经自治区计委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区计划上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划下达后,由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地州市和分项“农转非”计划,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农转非”计划原则上按行政区划进行管理。根据目前自治区“农转非”工作的具体情况,为了适应现行管理体制,可先采取“统一计划、切块管理、互不挤占”的管理办法,即自治区计委在下达“农转非”计划时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转非”指标,从各地州市计划中划出单列;对在乌鲁木齐市的中央和自治区单位的干部、工人及其家属(含煤矿井下工人)、科技干部家属的“农转非”指标分别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科技干部局管理。中央和自治区在其他地州市以及在乌鲁木齐市的其余项目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均包括在各地州市的计划指标之内,由各地州市计委统一进行安排,并组织下达。分列的各项计划指标,不得互相挤占。计划指标的调整,由自治区和地州市计委负责。

“农转非”计划属国家指令性计划,各地州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凡突破当年自治区下达“农转非”计划的,其超过计划部分,要在下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减。

三、清理和进一步明确各项“农转非”政策。为了彻底改变过去“农转非”工作由于无统一计划而造成的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的状况,必须对“农转非”政策认真进行清理。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以及经批准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公安部、商业部)制定的“农转非”政策,仍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农转非”政策,凡对国家政策放宽条件、扩大范围的一律暂停执行,由自治区计委会同公安厅、粮食局等部门清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各地、州、市、县制定的“农转非”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今后,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地区无权再开“农转非”的口子。

四、实行“农转非”计划指标与政策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双向控制。各地、州、市办理的“农转非”要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指标之内,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没有计划指标的,暂缓办理,待有指标后,分年逐步解决;有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各地、州、市、县公安和粮食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超计划的“农转非”人员,不予审定“农转非”户口和市镇粮食供应关系。

五、加强对“农转非”的审批管理。“农转非”的审批权,分别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掌握,县(市)无权审批。自治区和地、州、市要建立由计委牵头,公安、粮食、劳动、人事、土地管理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其任务是:确定重点,分解指标,核定人数,监督检查,协调有关事项,严格把关,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农转非”计划执行情况和问题,使“农转非”人数切实控制在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之内。

六、建立“农转非”工作的统计制度。各级公安、粮食部门要建立“农转非”人口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市)公安和粮食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五天内,将本县(市)“农转非”分类统计数报送地、州、市公安、粮食部门;地、州、市公安、粮食部门在每季度和年度结束后的十天内,将报表报送自治区公安厅和粮食局。地、州、市、县公安、粮食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农转非”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同级和上级计委、统计局和劳动、人事、科干部门,为制定、检查计划提供依据。

七、加强对“农转非”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农转非”工作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超指标办理“农转非”的直接责任者,要严肃进行处理。加强“农转非”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对“农转非”工作的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的“农转非”人员,一经查出,坚决予以清退。

八、加强对“农转非”工作的领导。“农转非”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与广大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定期对“农转非”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加强“农转非”宏观管理的认识,以取得社会的支持,使“农转非”人口计划管理工作逐步完善,充分发挥其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的作用,为自治区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附:自治区 1990年“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