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储粮)会章程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5.10 施行日期: 1990.05.10 题 注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1990年5月10日民政厅发布施行 新民农字[1990]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立足基层做好生产自救的扶持工作,切实、有效、及时地帮助农牧民渡过灾荒,克服困难,特兴办农牧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储粮)会(简称储金(粮)会或双储会)。 第二条储金(粮)会的宗旨是:扩大救灾扶贫资金渠道,为本会会员提供救灾、扶贫、应急、解难等项服务,帮助会员开展生产自救,发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培养农牧民互助互济和自我保障的意识,促进农牧民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储金(粮)会的性质是:农牧民互助互济、民办公助的合作保障组织,是国家和社会结合进行救灾扶贫工作的延伸,是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储金会建在乡村两级,主要建在村上,实行“民主办会,自筹资金、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办会原则。建在乡上的,村上要建立分会。储粮会一律建在乡上。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遵守会章,履行义务,在所在乡、村储金(粮)会交纳股金、存储粮食的,即为储金(粮)会的在册会员。 第五条会员权利:遇到困难时,有权优先在储金(粮)会借款(粮);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储金(粮)会管理人员及其工作有质询、建议和监督权。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宣传本会宗旨,服从本会决定,主动归还到期借款,维护本会信誉。 第七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章 资金(粮)筹集 第八条个人股金与储粮: 会员交纳的股金和存储的粮食,所有权归个人。股金每股10—5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与可能提高股额。每户会员可以自愿交纳一股或多股。储粮以小麦为主,每户不少于50公斤,丰年多储,平年、灾年少储。 第九条集体资金与储粮: (一)乡(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投入的资金与储粮; (二)乡(镇)、村办企业投入的资金。 集体资金与储粮的所有权归投入户集体。 第十条国助资金: (一)政府从救灾款中发放的到期扶贫周转金在本乡(村)留用的部分; (二)本乡(村)生活救济款的有偿回收部分; (三)地方财政以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国助资金所有权归国家,一般情况下不予收回,归储金会长期使用,必要时由县民政部门在本县的储金会间进行调剂。 第十一条社会捐增: 社会各界人士、团体、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捐增的资金和粮食。 第十二条暂存资金: (一)待发放的优待金、五保供养金和社会救济金; (二)乡、村暂存储金会的其它资金。 暂存资金,只能暂用,不能截留。 第十三条本会资金存储利息和服务收入。 第四章 资金(粮)管理 第十四条储金(粮)会需建立健全以下帐目: (一)储金总帐与储粮总帐 (二)会员储借还款明细帐 (三)会员储借还粮明细帐 (四)经费支出明细帐 (五)现金收支帐 (六)实物帐 储金(粮)会必须使用以下证件和票据: (一)储金(粮)会会员证(含入股(储粮)、借支、归还栏) (二)非会员借款(粮)单 帐目、票据可用财会统一式样,也可以单独印制 第十五条储金会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和分类收取管理费的使用办法。在册资金按使用需要有计划地就近存入信用社和其它金融机构。 储粮会粮食实行有偿和收取损耗费的使用办法。储粮由粮食部门代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集体自存。 第十六条会员小额急用短期借款在不超过入股股金三至五倍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向会计办理借支;超过规定限额或借期较长的借支,需经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批准;更多数额、更长期限的借支,需经管委会或会员代表会讨论批准。非会员不得享受借支,个别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支的,应经管委会批准。 储金会要注意防止垒大户的现象。 储粮一般在灾年或春荒期间开借,借额一般不超过本人储粮的三至五倍,借期最长为一年。 第十七条会员借款(粮)应信守借约,按时归还。借款未还清前,无特殊情况不准借新款。 第十八条管理费标准: (一)会员生活困难借款,月管理费为0.5%。 (二)会员生产困难借款,月管理费为0.7%。 会员遭灾发生严重困难的,其生产困难借款经过批准,可按本条(一)收管理费。 (三)到期不归还借款的,其超过期限,加收0.2%的管理费,延期超过六个月的,加收0.4%。 到期确实无力归还借款的,经管委会批准,可延期归还,经过批准延期的,管理费加收比例可以酌减。 (四)对非会员特殊情况的借支,在有可靠担保人担保后,一律按银行规定利率计收管理费。 第十九条有借款的会员不享受分红,未借款的会员可以享受分红。 第二十条储金会资金在满足会员个人借款需用后,可以向社会福利厂、双扶经济实体和乡(村)办企业提供贷款,但必须保证归还。管理费可稍高于会员借款,低于银行利息。 储金会可以根据条件自办一些短、平、快的小型经营项目,扩大自有资金的增殖。 第二十一条储金(粮)会自身的开支,要量入为出,贯彻勤俭节约精神,其必要的开支范围和额度: (一)聘用兼职财会人员的生活补贴(原工资外发给),补贴标准由县(市)民政局确定; (二)帐册、票据开支; (三)必要的办公费用开支(不设招待费); (四)按规定应发的奖金; (五)全部开支在自身收入中列支,开支额度以维持自身平衡为准。不准向会员作额外摊派。 第五章 管委会与监委会 第二十二条储金(粮)会设立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办理日常业务。 管委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乡镇级储金(粮)会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管委会成员由会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储金(粮)会应同时设立监委会(或监察组、监察员),由一至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由会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管委会成员不得同时兼任同级监委会(或监察组)职务。 监委会(监察组)负责监督储金(粮)会管委会的工作和资金、粮食的正确使用,发现有不正当用途的,有权向管委会提出质询和否决。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监委会(监察组)主任、副主任,一般任期一至三年,可连选连任。财务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不合格的可以罢免和解聘。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开会,必须通知监委会(监察组)成员列席。监委会发现有违背章程规定的,可以有否决权。 管委会要定期(半年或一年)向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听取会员意见,解答会员的质询。 监委会(监察组)也应向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工作情况,听取群众意见,解答群众质询。 第六章 守则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储金(粮)会管委会、监委会(监察组)成员,必须认真工作。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廉洁,热心为会员服务。他们的职责是:办好储金(粮)会组织,管好用好储金(粮)会的资金(粮),充分发挥资金(粮)在生产、救灾、扶贫、济困中的效益。 第二十七条奖惩: (一)工作认真负责,帐目清楚,群众满意,借款如期回收率高的(90%以上),可以受奖,奖金幅度由县、市民政局确定。 (二)工作不负责任,经济混乱,借款如期回收率低的(不足50%),要受罚,罚款金额按未收回资金(不包括批准缓期归还的)比例,由县、市民政局确定。 (三)有舞弊行为以及有其它严重问题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依法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储金(粮)会的设立与撤销均应报县、市民政局备案,由县、市民政局签发与收回执照。 第二十九条储金(粮)会的活动由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资金使用粮食储用要接受民政和金融、粮食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储金(粮)会应按季向县、市民政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民政厅发布执行。各储金会应联系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制度,经会员代表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自治区民政厅。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资金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 一、会计科目设置 二、会计科目使用举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