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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2023-8-14 22:09| 发布者: attribt| 查看: 112| 评论: 0

摘要: 甘肃省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2.14施行日期: 1991.12.14题注: (1991年12月14日甘肃省省委办发1l0号文发布)全文为了 ...

甘肃省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2.14

施行日期: 1991.12.14

题     注 : (1991年12月14日甘肃省省委办发[1991]1l0号文发布)

全文

为了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全国《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当前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同志联系联众的重要渠道。信访部门是代表同级党委、政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部门。

第二条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目的,维护全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振兴甘肃经济多做贡献。

第三条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处理、妥善解决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及时化解群众反映的纠纷和矛盾,耐心细致地做好信访者的教育疏导工作,努力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三)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控告,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为廉政建设和党风建设服务。 (四)认真研究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改进工作和作风、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服务,为经济建设和深化改革服务。

第二章领导和机构

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把信访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各有一位领导同志主管信访工作。领导同志要经常阅处人民来信、接待来访群众。亲自处理“老大难”信访案件,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省、地、县、乡党政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信访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同级党委(党组)和政府(部门)主管信访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信访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村、组(社)应成立信访民调组织。

第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编制,配备能适应工作的干部;地(市、州)委和行署(州、市人民政府),设县处级建制的信访办公室,室内可根据需要设科;县(市、区)委和政府,设科局级建制的信访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乡、镇应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要注意改善信访部门的办公条件。信访部门所需业务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尽量满足工作需要;县以上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应配备工作用车。

第三章信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党政机关信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人民群众向本级党委、政府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问题。 (二)综合分析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领导提供信息,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三)加强与本机关直属部门和所辖地区信访部门的联系,帮助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宏观指导,组织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四)协调有关部门接收、管理、教育、遣送由上级收容送回和本级收容的无理取闹上访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上访秩序。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行使以下职权: (一)交办、督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综合接待,监督实施”的原则交办信访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对交办的信访问题,如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可责成承办单位复查纠正。 (二)协调处理。对涉及几个地区或单位的信访问题,可指定有关部门查处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对意见分歧、久拖不决的问题,由信访部门协调后请示主管领导进行裁决。 (三)直接查处。对重要或疑难信访案件,可根据领导批示直接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也可调阅案卷和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四)追究责任。对交办的信访问题顶拖不办的,因官僚主义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来信来访人打击报复的,要通报批评或报告本级党委、政府追究责任。

第四章工作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处理信访问题的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对处理错的要敢于彻底纠正;对提出无理和过高要求的,要教育疏导,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信访工作的始终。 (二)坚持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原则,认真处理好初信初访,努力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信访,坚决劝阻赴省、进京集体上访。 (三)引导和支持信访者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确保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监政渠道的畅通。凡检举揭发干部违法违纪的来信来访,应转其上一级或上两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要求对其姓名、单位保密的,应尊重本人意见只转抄件,不转原件。对于因泄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的、有意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蓄意诬告他人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职权范围的,就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处理人民来信 (一)对于人民群众的每一件来信,都要及时拆阅、登记,认真、迅速、秉公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查询有根据。 (二)凡属反映重要问题的来信,应及时呈报党政领导同志阅批,并根据批示意见进行交办、催办,按期向领导同志汇报处理结果。 (三)对于反映一般问题的来信,登记后,填写“来信处理转办单”,转交下级党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四)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划清错误言论、不满情绪和反革命信件的界限,对一时分不清性质的,可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对待;确属反革命信件、传单等,要经主管领导同志阅批后,转交公安部门处理,转交时要保持原件的完整。

第十一条接待人民来访 (一)要文明接待。来访者应填写来访登记单,填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记录和答复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意见和要求,做到态度诚恳、说话和气,克服简单急躁情绪,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二)群众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应详细整理谈话记录,将主要内容、意见和要求及时呈报有关领导同志阅批,并根据批示意见进行交办、催办,按期汇报处理结果。 (三)对于按政策规定应该并能解决的一般来访,应介绍到有关地区、部门处理,不符合政策规定或无条件解决的,由接待人员明确答复来访者本人,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不再下转。 (四)各级工作人员均不得随意许愿、乱开口子;给上访人开具介绍信要慎重严谨,避免造成被动。 (五)接待工作应保持良好秩序,要对来访群众进行纪律和法制教育,要求他们自觉维护上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集体上访应推选二至三名代表反映问题,其他人员应迅速离去;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机关工作和扰乱社会秩序的,应由信访部门函请民政部门负责收容遣送,情节严重的,要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上访人员的食宿费、路费,原则自理。

第五章基层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信访工作是整个信访工作的基础,必须切实加强。县以下基层党政组织、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要及时研究、主动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困难,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信访群众稳定在本地、本部门。

第十三条县(市、区)直部门和乡、镇处理信访问题要做到只办不转或尽量少转,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应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按规定和程序逐级请示报告;上级领导机关和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批复。

第十四条加强基层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信访网络,充分发挥信访民调组织的作用。

第六章制度和要求

第十五条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重视信访工作,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亲自处理疑难信访案件。

第十六条复信制度。要加强对来信者复信,以减少重复来信。

第十七条保密制度。信访工作人员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领导批示意见不得告诉无关人员。

第十八条结案报告制度。凡上级交办要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上报结案,不能按期上报的要主动请示汇报,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信访案卷归档制度。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凡要结果的信访案件,结案后应立卷归档。卷内要有来信(访)原件(或摘记卡片)、《重要信(访)摘报》、领导批示、转办、交办函稿、催办记录、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信访部门的审阅意见和有关领导对处理报告的批示,以及向上级转报的函稿等,归档案卷一般由信访部门保管十年,期满后除应移交档案部门永久保存的案卷外,其余均应登记造册,经主管负责同志批准后销毁;已查处的一般信访材料,可按地区单位、系统装订成册,保管五年后登记造册,经信访部门负责人批准销毁。借阅信访档案,应持县以上单位介绍信并经信访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总结交流制度。各级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总结报告应抄送上级信访部门;《信访简报》及典型经验材料等应随时报送。上级信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帮助、指导下级信访部门的工作,培训信访干部,研究解决信访干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在我省的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