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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产品开发十条龙验收奖励暂行办法

2023-8-14 23:03| 发布者: twinsbbs| 查看: 273| 评论: 0

摘要: 甘肃省新产品开发十条龙验收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3.30施行日期: 1992.03.30题注: (1992年3月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 ...

甘肃省新产品开发十条龙验收奖励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3.30

施行日期: 1992.03.30

题     注 : (1992年3月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3月30日甘肃省计划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计科[1992]146号、甘财工发[1992]009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新产品“十条龙”的开发,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调整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开发“十条龙”是指以产品为龙头,把技术开发、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基本建设、利用外资有机地衔接起来,按照系统工程的原则,一条龙地配套进行的项目。

第三条

新产品开发“十条龙”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分层推进,滚动发展,逐步形成高效、协调、统一的新产品开发机制,促进我省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

新产品开发“十条龙”计划,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统计和考核。项目承担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计划安排进行统计、考核。

第五条

承担“十条龙”开发项目的企业,可按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委发(1991)27号“关于深化改革,搞活企业的若干规定”中有关条款提取企业技术开发基金,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

第二章 鉴定与验收

第六条

列入新产品开发“十条龙”的项目,其各项指标达到计划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鉴定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新产品减免税的优惠。

第七条

凡列入新产品开发“十条龙”计划的项目,在验收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技术指标先进,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技术)先进水平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通过了对产品的技术水平、生产条件和能否投入批量生产作出鉴定;

(二)产品生产采用了国内外较先进的生产工艺,并经过实际生产考核,达到计划任务书拟定的质量、功效、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指标;

(三)产品的生产从工艺设施、检测手段到质量管理等全过程,都具备稳定产品质量的保证体系,并通过批量生产考验;

(四)产品批量生产能力已达到设计目标;

(五)每条“龙”年工业总产值或者销售额要达到一亿元以上,根据行业不同实现利税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凡列入新产品开发“十条龙”计划子项目的鉴定、初审验收工作,由项目承担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承担企业要认真填写《甘肃省新产品开发“十条龙”项目验收申报表》。

第九条

凡列入新产品开发“十条龙”计划的项目的最终验收由省计委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按新产品开发“十条龙”计划安排的项目进行统计、考核,并在行业初审符合验收条件后,向省计委申报。省计委根据主管部门的申报,组织有关专家和科技管理工作者组成评委会,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审验收。

第十条

新产品开发“十条龙”项目中凡达到项目验收条件的,各主管部门可按实际完成情况随时申报组织验收。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给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企业颁发奖状、对主要有功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甘肃省新产品开发“十条龙”项目验收申报表》由省计委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